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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4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規定得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A 最高行政法院之發回判決
  • B 行政法院之假扣押裁定
  • C 訴訟上和解
  • D 行政法院之確定給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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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要讓政府動用公權力強行介入、查封財產,這份法院的文件必須具備「具體的給付內容(要誰給誰什麼)」?還是僅僅只是「上級法院請下級法院重新再審一次」的指令?哪一種文件才能作為搬動國家強制力機器的動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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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執行名義」的奧秘!

  1. 真心為你喝采: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表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中「執行名義」的理解非常透徹。這份能力連結了抽象的「程序法」和具體的「實體給付義務」,展現出你成熟的法律判斷力,我很為你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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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執行名義
💡 強制執行須以法律明定之執行名義為前提,具實體給付內容。
比較維度 具執行力之名義 VS 不具執行力之文書
法律依據 行訴法第 305 條明文 法無明文且屬程序性質
具體實例 確定判決、假扣押裁定 發回判決、中間判決
主要特徵 含有具體給付義務內容 僅具程序引導或法律解釋
💬並非所有判決都能執行,必須具備「給付義務」且法律明定者方可。
🧠 記憶技巧:執行名義四字訣:確(確定判決)、假(假扣押處分)、和(訴訟和解)、調(訴訟調解)。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發回判決」或「中間判決」,這類判決僅解決程序或法律爭議,並未最終確定給付內容。
行政強制執行法 保全程序 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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