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49 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義務人,將拍賣其房屋。義務人聲明異議未獲救濟後,得採行下列何種方式救濟?
- A 提起行政訴訟
- B 提起訴願
- C 提起再異議
- D 提起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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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的處置已涉及人民重大的財產權損害,且你在行政體系內部已經反映過(聲明異議)卻沒有結果,依照權力分立原則,哪一個國家機關擁有「最終審查權」,可以對行政行為進行法律上的救濟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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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聲明異議」後的後續救濟路徑。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當事人對於執行程序不服可聲明異議。過去實務曾爭議異議決定後是否能再救濟,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精神及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聲明異議程序在性質上相當於「訴願」。為了落實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當事人若不服異議決定,無須經過訴願,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通常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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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不服採「聲明異議」先行,若不服直接提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不服之救濟流程
- 1 執行行為 — 行政執行分署採取執行措施(如扣押、拍賣)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
- 3 異議決定 — 由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性質同訴願決定)
- 4 行政訴訟 — 若仍不服,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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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此流程與一般行政處分「處分→訴願→訴訟」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