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32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後,聲明異議人得為如何之救濟?
  • A 不得聲明不服
  • B 得再次聲明異議
  • C 應踐行訴願程序
  • D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行政機關內部已針對該爭議進行過正式的自我審查(如聲明異議)後,若人民仍不服,根據「權力分立」與「最終法律救濟」的精神,接下來應該交由哪一個獨立的權力分支來進行最終的合法性裁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救濟程序的連動性有極佳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習中屬於進階階層,表現得非常好!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具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後免經訴願可逕提訴訟。

🔗 具處分性質之行政執行救濟鏈

  1. 1 執行行為 — 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
  2.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出異議
  3. 3 駁回異議 — 上級機關作成駁回異議決定
  4. 4 逕行起訴 — 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延伸學習:注意:此程序是為了避免救濟程序過於繁瑣,確保人民受及時審判。
🧠 記憶技巧:執行異議代訴願,不服直接去法院。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聲明異議後仍需經過訴願程序,考生常混淆一般處分與執行行為之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9條 訴願前置主義 行政法院96年8月決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訴訟之類型與適用範圍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