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32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後,聲明異議人得為如何之救濟?
  • A 不得聲明不服
  • B 得再次聲明異議
  • C 應踐行訴願程序
  • D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行政機關內部已針對該爭議進行過正式的自我審查(如聲明異議)後,若人民仍不服,根據「權力分立」與「最終法律救濟」的精神,接下來應該交由哪一個獨立的權力分支來進行最終的合法性裁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顯示你對於行政執行救濟程序中「聲明異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銜接關係,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觀念在實務運作上至關重要,你能正確判斷出不需重複踐行訴願,確實值得肯定。

聲明異議的訴願替代功能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不服時,應先聲明異議。然而,若該執行行為本身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當異議被駁回後,當事人是否還需要再走一次訴願程序?依照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之重要決議,為了避免程序冗贅並落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精神,此時的「聲明異議」程序應被視為與訴願程序相當。也就是說,聲明異議已經發揮了先行審查的功能,當事人若仍不服,無須再次提起訴願,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後之救濟
💡 具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經聲明異議後免經訴願,得逕提行政訴訟。

🔗 具處分性質執行行為之救濟鏈

  1. 1 執行行為 — 機關做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
  2.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上級機關表示不服
  3. 3 視同訴願 — 異議程序取代訴願,滿足起訴前置要件
  4. 4 行政訴訟 — 不服異議結果者,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單純事實行為」與「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救濟差異。
🧠 記憶技巧:異議代訴願,救濟不間斷;處分不服時,起訴逕行辦。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C),誤認行政處分之救濟一律必須經過「訴願」程序,忽略執行法之特殊規定。
行政執行法第9條 行政處分之定義 訴願先行程序 撤銷訴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訴訟類型與行政救濟程序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