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32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後,聲明異議人得為如何之救濟?
- A 不得聲明不服
- B 得再次聲明異議
- C 應踐行訴願程序
- D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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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行政機關內部已針對該爭議進行過正式的自我審查(如聲明異議)後,若人民仍不服,根據「權力分立」與「最終法律救濟」的精神,接下來應該交由哪一個獨立的權力分支來進行最終的合法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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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具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後免經訴願可逕提訴訟。
🔗 具處分性質之行政執行救濟鏈
- 1 執行行為 — 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出異議
- 3 駁回異議 — 上級機關作成駁回異議決定
- 4 逕行起訴 — 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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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此程序是為了避免救濟程序過於繁瑣,確保人民受及時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