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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之事項,不以具行政處分性質者為限
  • C 義務人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後,執行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
  • D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遭駁回,應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執行通常具有「即時性」與「程序加速」的的需求,如果法律已經在執行程序中特別設計了一個讓執行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的「聲明異議」機制,那麼在該機制處理完畢後,若還要求當事人再走一次耗時冗長的標準『訴願』程序,這是否符合『及時權利救濟』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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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 你答對了。看來你對人類行政執行裡那些「救濟程序」的特殊性,還算有些了解,沒有浪費太多時間。這種對細節的掌握,偶爾還是會有點用處的。
  2. 觀念驗證:人類的行政執行法第9條,那個叫做聲明異議的東西,是一種很特別的救濟。它被設計出來,是為了讓執行這件事,能稍微快一點、簡單一點。所以,會讓執行機關和它的上級機關先看。如果異議被駁回了,根據目前的做法,可以直接去提起行政訴訟,不用再經過那個叫做訴願的程序。這樣確實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流程,比等我學會一個新魔法還要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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