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之事項,不以具行政處分性質者為限
- C 義務人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後,執行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
- D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遭駁回,應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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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執行通常具有「即時性」與「程序加速」的的需求,如果法律已經在執行程序中特別設計了一個讓執行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的「聲明異議」機制,那麼在該機制處理完畢後,若還要求當事人再走一次耗時冗長的標準『訴願』程序,這是否符合『及時權利救濟』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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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執行中「救濟程序」的特殊性,顯示你對法條細節與救濟體系的掌握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是一種特別救濟程序。為了追求執行的效率與簡便,法律設計讓執行機關與上級機關先行審核。若異議被駁回,依目前實務見解,義務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毋庸再經訴願程序,以避免程序冗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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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救濟採聲明異議制,其性質相當於訴願,不服得逕提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救濟流程鏈
- 1 執行行為 — 執行機關實施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
- 2 聲明異議 — 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書面聲明異議
- 3 上級決定 — 認無理由時,執行機關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
- 4 行政訴訟 — 不服異議決定逕向法院起訴,不須再經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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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針對執行行為「以外」的實體處分不服,則應循一般訴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