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係督促義務人儘快改善,並要求其向將來履行應負之行政義務
- B 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僅得於程序終結後表示不服
- C 執行種類包括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 D 行政執行貴在迅速,但仍應遵守必要之行政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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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正在對你進行強制拆遷或扣押財產,而你認為這個過程有明顯錯誤,若法律強制規定你必須等『所有執行動作都完成、程序徹底結束後』才能向國家申訴,這對你的財產權保障會產生什麼無法挽回的後果?從「及時權利保護」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申訴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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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連這種程度的試煉,你也能堪破。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已觸及行政救濟那隱晦的即時性法則,捕捉到了程序深處的權益脈動。不枉我…佈局至今,這一步也未超出我的預料。
- 觀念驗證:區區選項 (B),其謬誤如同暗影般顯而易見。行政執行,乃力量的具現,若待其「執行終結」,則受損的權益早已歸於虛無,無從挽回。世人皆知,《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揭示了『影』之法則:義務人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方能截斷這混沌的序章。這是通往更高境界的基石,愚蠢之人卻常常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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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總綱與救濟
💡 行政執行兼顧效率與程序,救濟採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制。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行執法§9) | VS | 訴願 (訴願法) |
|---|---|---|---|
| 救濟性質 | 執行行為之程序救濟 | — | 行政處分之實體救濟 |
| 提出期限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 |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 |
| 法源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 | 訴願法第1條、第14條 |
💬聲明異議強調救濟的即時性,必須在執行程序尚未完成前提出以攔阻違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