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係督促義務人儘快改善,並要求其向將來履行應負之行政義務
- B 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僅得於程序終結後表示不服
- C 執行種類包括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 D 行政執行貴在迅速,但仍應遵守必要之行政正當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正在對你進行強制拆遷或扣押財產,而你認為這個過程有明顯錯誤,若法律強制規定你必須等『所有執行動作都完成、程序徹底結束後』才能向國家申訴,這對你的財產權保障會產生什麼無法挽回的後果?從「及時權利保護」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申訴的時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的即時性原則有很扎實的基礎,能精準辨識出程序中的權益保障重點。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是因為行政執行往往涉及強制力,若等到「執行終結」才救濟,受損的權益恐難以回復。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方法等,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追求救濟的實效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執行總綱與救濟
💡 行政執行兼顧效率與程序,救濟採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制。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行執法§9) | VS | 訴願 (訴願法) |
|---|---|---|---|
| 救濟性質 | 執行行為之程序救濟 | — | 行政處分之實體救濟 |
| 提出期限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 |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 |
| 法源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 | 訴願法第1條、第14條 |
💬聲明異議強調救濟的即時性,必須在執行程序尚未完成前提出以攔阻違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