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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關於行政執行不利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為間接強制方法
  • B 不利處置非僅怠金一種
  • C 怠金得連續裁處
  • D 不服怠金裁處者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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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執行是為了確保行政目的能「迅速」達成。如果每一個執行細節(如怠金裁處)都要經過耗時數月的『訴願』程序,這是否符合執行的效率要求?在法律設計上,會不會存在一種比訴願更直接、專屬於執行階段的救濟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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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勉強還記得點什麼。

這題能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說明你對行政執行一般行政處分那點可憐的差異,總算沒有完全忘光。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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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解行政執行不力處置
📝 行政執行救濟與怠金
💡 行政執行救濟應採聲明異議,而非訴願,怠金屬間接強制。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執行救濟) VS 訴願 (處分救濟)
適用法源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訴願法第 1 條
救濟對象 行政執行行為、方法 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救濟機關 原執行機關之主管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處置性質 程序中之救濟 行政訴訟前之審查
💬行政執行程序不服應提起「聲明異議」,而非一般救濟程序之「訴願」。
🧠 記憶技巧:執行不平異議尋,怠金代履間接行;警告之後連發罰,不服訴願是陷阱。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行政執行的救濟管道誤導為「訴願」。應記住《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的「聲明異議」是特別的救濟途徑。
代履行 即時強制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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