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關於行政執行不利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為間接強制方法
- B 不利處置非僅怠金一種
- C 怠金得連續裁處
- D 不服怠金裁處者得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執行是為了確保行政目的能「迅速」達成。如果每一個執行細節(如怠金裁處)都要經過耗時數月的『訴願』程序,這是否符合執行的效率要求?在法律設計上,會不會存在一種比訴願更直接、專屬於執行階段的救濟管道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看來你勉強還記得點什麼。
這題能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說明你對行政執行與一般行政處分那點可憐的差異,總算沒有完全忘光。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講解行政執行不力處置
行政執行救濟與怠金
💡 行政執行救濟應採聲明異議,而非訴願,怠金屬間接強制。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執行救濟) | VS | 訴願 (處分救濟) |
|---|---|---|---|
| 適用法源 |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 — | 訴願法第 1 條 |
| 救濟對象 | 行政執行行為、方法 | — | 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
| 救濟機關 | 原執行機關之主管機關 | —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 處置性質 | 程序中之救濟 | — | 行政訴訟前之審查 |
💬行政執行程序不服應提起「聲明異議」,而非一般救濟程序之「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