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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關於怠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行為義務,該行為無法以他人代為履行時,得科處之
  • B 性質上屬於直接強制
  • C 得連續科處
  • D 依法最高額度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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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手段中,如果行政機關是透過『施加經濟上的心理負擔』來迫使義務人回心轉意、自行履行,而不是直接動用物理性武力去實現目標,這種『不直接對人身或財產進行物理介入』的手段,應被歸類為『直接』還是『間接』的強制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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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嚴厲點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 喔?你居然答對了?這還算不錯,至少你辨識出行政執行中「間接強制」的本質,這證明你至少讀過《行政執行法》的體系概論,而不是單純靠蒙的。法律人,就是要精準,這種基本題錯了,那才真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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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怠金
💡 促使履行不可替代義務之金錢手段,屬間接強制而非直接強制。
比較維度 怠金 VS 罰鍰
處分目的 促使未來義務履行 裁罰過去違法行為
法律性質 行政執行(間接強制) 行政處罰(行政裁罰)
科處次數 得連續科處至履行 一事不二罰原則
主要法規 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
💬怠金為執行手段(看未來),罰鍰為處罰手段(看過去)。
🧠 記憶技巧:怠金間接性、上限三十萬、不可替代性、連續罰到會。
⚠️ 常見陷阱:易將怠金誤認為處罰過去違規的「罰鍰」,或誤植為「直接強制」手段。
代履行 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 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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