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關於怠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於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該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強制執行方法
  • B 得與罰金同時併科
  • C 可連續科以怠金,但應注意比例原則
  • D 逾期未繳納之怠金,得移送行政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採取某種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逼迫你完成未來該做的任務」,而不是為了「懲罰你過去做錯的事情」,那麼這種措施在法律用語上,應該歸類在「刑事罰」的範疇,還是「行政執行」的範疇呢?這兩者的專有名詞能混用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執行手段與刑罰之間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的核心邏輯有很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專業上是非常關鍵的直覺!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之怠金
💡 怠金係促使義務人履行不可代替義務之行政執行手段。
比較維度 怠金 (Astreinte) VS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法律性質 行政執行(間接強制) 行政罰(裁罰性處分)
規範目的 促使未來義務之履行 制裁過去之違法行為
處分次數 得連續處以怠金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適用對象 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怠金與罰鍰性質不同,前者為手段,後者為處罰,兩者得併行。
🧠 記憶技巧:不可代替用怠金,連續處罰到履行,逾期不繳送執行。
⚠️ 常見陷阱:易將怠金(行政執行手段)誤認為罰鍰(行政罰)。兩者目的不同(一為促使履行、一為裁罰違規),原則上可併用,非併科罰金。
代履行 間接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罰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執行之方法、種類與限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