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關於怠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於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該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強制執行方法
- B 得與罰金同時併科
- C 可連續科以怠金,但應注意比例原則
- D 逾期未繳納之怠金,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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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採取某種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逼迫你完成未來該做的任務」,而不是為了「懲罰你過去做錯的事情」,那麼這種措施在法律用語上,應該歸類在「刑事罰」的範疇,還是「行政執行」的範疇呢?這兩者的專有名詞能混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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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執行手段與刑罰之間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的核心邏輯有很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專業上是非常關鍵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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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怠金
💡 怠金係促使義務人履行不可代替義務之行政執行手段。
| 比較維度 | 怠金 (Astreinte) | VS |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
|---|---|---|---|
| 法律性質 | 行政執行(間接強制) | — | 行政罰(裁罰性處分) |
| 規範目的 | 促使未來義務之履行 | — | 制裁過去之違法行為 |
| 處分次數 | 得連續處以怠金 | —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 適用對象 | 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 | —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
💬怠金與罰鍰性質不同,前者為手段,後者為處罰,兩者得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