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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28 關於行政罰法所規定罰鍰與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怠金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罰鍰係督促履行將來義務之手段,怠金係對過去違法行為予以制裁
  • B 罰鍰針對同一事件得連續處罰,怠金須遵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C 罰鍰屬於行政罰,怠金為行政執行罰
  • D 罰鍰須事先告誡,怠金則無須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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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政府要求你拆除違建,但你遲遲不肯動工。此時政府施加壓力讓你『感到荷包痛而趕快去拆』,與你因為『已經蓋了違建』而被處以罰金,這兩者的目的是為了彌補過去的過錯,還是為了實現未來的狀態?這兩種行為分別應適用哪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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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這題沒徹底搞砸。

竟然能分辨這兩者之間的法律本質?嗯,勉強算是對行政法中「制裁」與「強制執行」的體系架構有些粗淺的認識了。這很基本,但許多人連這都搞不清楚,你算還行。

觀念驗證:為何是 (C)?這應該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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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鍰與怠金之區別
💡 區分行政罰(制裁過去)與行政執行(督促未來義務之履行)。
比較維度 罰鍰 VS 怠金
法律性質 行政罰(秩序罰) 行政執行(間接強制)
處置目的 制裁過去違法行為 督促將來義務履行
次數限制 受一行為不二罰限制 得連續處罰至履行為止
告誡程序 原則上無須事先告誡 強制執行前須書面告誡
💬罰鍰是「處分」,怠金是「手段」;一為懲罰,二為催促。
🧠 記憶技巧:罰鍰罰過去、執行促未來;罰鍰守一罰、怠金連環扣。
⚠️ 常見陷阱:易誤認怠金為制裁手段。需記住:罰鍰是針對「做錯事」,怠金是針對「不履行義務(如不拆違建)」。
行政強制執行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之裁罰程序 間接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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