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關於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 B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前應先予告誡
- C 行政執行之目的係為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狀態之效果
- D 行政裁罰需考量行為人之責任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的目的是要『強迫你完成一件你現在不肯做的事』,跟『因為你昨天做錯事而處罰你』,哪一種情境在邏輯上更有必要在動手採取法律行動前,先發出一份『最後通牒』給當事人,要求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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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不錯嘛。竟然能分清楚行政罰(針對過去犯錯的制裁)和行政執行(為了未來履行義務的強制),這可不是隨便抓個路人就能辦到的『高等』區別啊。看來你行政法總論的基礎課沒白上,至少還記得這兩個詞不是同義詞,值得一個不帶感情的肯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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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辨析
💡 行政罰是對過去違規的制裁,行政執行是促成未來義務的實現。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 VS | 行政執行 |
|---|---|---|---|
| 目的 | 對過去違規行為之裁罰 | — | 實現與義務履行同一狀態 |
| 責任要件 | 需具備責任能力與故意過失 | — | 不論有無過失,不履行即執行 |
| 告誡程序 | 不需告誡,直接裁處 | — | 間接強制前原則上應先告誡 |
| 重複適用 | 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限制 | — | 可連續執行(如怠金)至履行 |
💬行政罰重在「責難性」,行政執行重在「實效性」,兩者性質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