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處罰
- B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刑事部分獲無罪確定者,不得再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之
- C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者而應受處罰時,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得再處以罰鍰
- D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行為同時違反了國家的「刑事秩序」與「行政管理秩序」,當法院認定該行為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的嚴重程度時,是否代表該行為也完全沒有違反任何行政法規上的義務?政府是否仍有必要針對較輕微的行政違規部分進行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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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刑事優先原則」。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法時,原則上依刑事法處罰。但若刑事部分獲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定,表示刑事手段未達成制裁目的,此時行政機關應恢復行使裁罰權,以維護行政秩序。選項 (B) 誤以為刑事無罪後行政權即消失,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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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行政罰與刑事、行政法規競合時的處理順序與裁處規定。
| 比較維度 | 刑事有罪確定 | VS | 刑事不起訴/無罪 |
|---|---|---|---|
| 優先順序 | 刑事法優先處罰 | — | 回復由行政機關裁處 |
| 行政罰鍰 | 原則上不得再處罰鍰 | — | 得依行政法規裁處 |
| 沒入或他種處罰 | 得併為裁處 | — | 得依行政法規裁處 |
💬採刑事優先原則,但若刑事程序未發揮懲戒效果,行政裁處權即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