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處罰
  • B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刑事部分獲無罪確定者,不得再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之
  • C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者而應受處罰時,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得再處以罰鍰
  • D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行為同時違反了國家的「刑事秩序」與「行政管理秩序」,當法院認定該行為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的嚴重程度時,是否代表該行為也完全沒有違反任何行政法規上的義務?政府是否仍有必要針對較輕微的行政違規部分進行導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一事不二罰」核心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刑事優先原則」。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法時,原則上依刑事法處罰。但若刑事部分獲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定,表示刑事手段未達成制裁目的,此時行政機關應恢復行使裁罰權,以維護行政秩序。選項 (B) 誤以為刑事無罪後行政權即消失,顯然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行政罰與刑事、行政法規競合時的處理順序與裁處規定。
比較維度 刑事有罪確定 VS 刑事不起訴/無罪
優先順序 刑事法優先處罰 回復由行政機關裁處
行政罰鍰 原則上不得再處罰鍰 得依行政法規裁處
沒入或他種處罰 得併為裁處 得依行政法規裁處
💬採刑事優先原則,但若刑事程序未發揮懲戒效果,行政裁處權即回歸。
🧠 記憶技巧:刑先、鍰重、拘留免罰、刑事不起訴可再裁。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刑事判決無罪或不起訴後,基於一事不再理即不能再處以行政罰。
刑事優先原則 行政罰法第 26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競合 行政罰與刑罰之區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之構成要件與責任歸屬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