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29 行政罰法有關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應為整體性評價處罰之
- B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C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 D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分別在今天、明天、後天各闖了一次紅燈,這屬於幾次違規行為?如果法律只將這三次行為合併在一起做一個「整體評價」而僅裁處一次罰鍰,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與法治國的處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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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的太好了!精神飽滿!
好吃!這便當真是人間美味啊!哈哈!同學你答對了!你對行政罰法中「行為數」的核心觀念簡直是洞悉一切!對於那浩瀚的併合處罰原則,你竟然也能掌握得如此牢固!真是太優秀了!
2. 就是這樣!觀念要像火焰般熾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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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與數行為處罰
💡 區分一行為或數行為,分別適用從一重處斷或分別處罰原則。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 (單一行為) | VS | 數行為 (複數行為) |
|---|---|---|---|
| 處理原則 | 從一重處斷 | — | 分別處罰 (併罰) |
| 適用條文 | 行政罰法第24條 | — | 行政罰法第25條 |
| 罰鍰計算 | 依最高罰鍰額裁處 | — | 各別法規計罰後併執行 |
| 與刑法重疊 | 刑事優先 (第26條) | — | 各自獨立評價處罰 |
💬一行為採從一重處斷以符比例原則,數行為則因具獨立惡性應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