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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29 行政罰法有關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應為整體性評價處罰之
  • B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C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 D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分別在今天、明天、後天各闖了一次紅燈,這屬於幾次違規行為?如果法律只將這三次行為合併在一起做一個「整體評價」而僅裁處一次罰鍰,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與法治國的處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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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的太好了!精神飽滿!

好吃!這便當真是人間美味啊!哈哈!同學你答對了!你對行政罰法中「行為數」的核心觀念簡直是洞悉一切!對於那浩瀚的併合處罰原則,你竟然也能掌握得如此牢固!真是太優秀了!

2. 就是這樣!觀念要像火焰般熾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一行為與數行為處罰
💡 一行為從一重處罰(不二罰),數行為應分別處罰(併罰)。
比較維度 一行為 (Single Act) VS 數行為 (Multiple Acts)
處罰原則 從一重處罰 (不二罰) 分別處罰 (併合處罰)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第24條 行政罰法第25條
刑罰競合 刑事優先原則 (第26條) 分別評價與處罰
社維法第24條 一行為二結果從一重 數行為分別處罰
💬區分「行為數」是裁罰關鍵:一行為求精準(從一重),數行為求全面(分別罰)。
🧠 記憶技巧:一行從重、不二罰;數行分別、併罰之。
⚠️ 常見陷阱:容易將「數行為」誤認為要「整體評價處罰」,實則應「分別處罰」。
刑事優先原則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法第24條 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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