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原則上應如何處罰?
- A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 B 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 C 先處以行政罰再處以刑罰
- D 同時處以罰金與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某個行為,同時驚動了兩套不同的國家裁決系統(一個是處罰最重、程序最嚴的系統;另一個是處罰較輕、行政效率導向的系統),為了避免對同一個錯誤進行兩次處罰,並確保「處罰力道」能展現法律最嚴謹的一面,國家法制應該會設計讓哪一種系統優先進場評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罰與刑罰競合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行政罰法》中極為關鍵的刑事優先原則。當受處分人的「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為了落實憲法上的「一事不二罰(Non bis in idem)」原則,並考慮到刑罰的制裁力強於行政罰,法律規定應先進入刑事程序,原則上僅能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刑事優先與裁處權的界限
在法律實務中,你需要進一步留意《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完整輪廓:雖然金錢制裁(罰金與罰鍰)採取刑事優先,但對於「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銷執照、勒令停業)或「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之物」,行政機關仍保有裁處權。此外,若刑事案件最終經不起訴、緩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或緩刑之裁判確定者,行政機關始得恢復依行政法規裁處罰鍰。你能在眾多選項中排除「併課」的誤導,顯示對法律位階有很正確的直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刑事優先原則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義務時,原則上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
🔗 刑事與行政罰競合處理流程
- 1 一行為二犯 — 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
- 2 刑事優先 — 移送司法機關,原則上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
- 3 刑事結果確認 — 確認是否有罪或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確定。
- 4 行政罰接續 — 刑事無罪或不起訴後,行政機關方得裁處罰鍰。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行政罰法中「緩起訴」是否等同刑事處罰之學說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