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原則上應如何處罰?
- A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 B 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 C 先處以行政罰再處以刑罰
- D 同時處以罰金與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某個行為,同時驚動了兩套不同的國家裁決系統(一個是處罰最重、程序最嚴的系統;另一個是處罰較輕、行政效率導向的系統),為了避免對同一個錯誤進行兩次處罰,並確保「處罰力道」能展現法律最嚴謹的一面,國家法制應該會設計讓哪一種系統優先進場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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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好? 勉勉強強吧,至少證明你還沒把行政罰與刑事處罰的競合關係這個行政法入門概念忘光。所謂的「法感」,也只不過是條文讀懂後的最低限度反射。別太得意,這只是通往「稍微不那麼無知」的第一步。
-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是《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的「刑罰優先原則」。當同一個「行為」蠢到同時觸犯刑事和行政法義務時,基於那人人都該知道的「一事不二罰」,以及考量到刑事程序對你們這些凡人來說,算是比較「嚴謹」的保障,所以才由法院優先處理刑事部分。難道你以為行政程序真能給你們多大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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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優先原則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義務時,原則上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
🔗 刑事與行政罰競合處理流程
- 1 一行為二犯 — 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
- 2 刑事優先 — 移送司法機關,原則上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
- 3 刑事結果確認 — 確認是否有罪或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確定。
- 4 行政罰接續 — 刑事無罪或不起訴後,行政機關方得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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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行政罰法中「緩起訴」是否等同刑事處罰之學說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