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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對於同一違法行為,若依法可處以罰鍰、刑罰、予以懲戒或懲處,得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則於下列何種情形後,不得再處以罰鍰?
  • A 刑罰
  • B 懲戒
  • C 懲處
  • D 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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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動了多種法律制裁,請思考:在這些法律手段中,哪一種屬於國家最嚴厲、最具社會譴責性的「終極手段」?當國家已經動用這種最強大的力量進行制裁後,基於保護人權、避免重複處罰的原則,哪一種行政上的金錢處分應被其所涵蓋而不再重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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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根據《行政罰法》第 26 條,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刑先罰後)。由於刑罰的嚴厲程度已足以達成懲戒目的,故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以避免過度侵害受罰者的權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學生必須清楚分辨「刑事」、「行政」、「懲戒」與「民事」四種法律責任的本質差異,並理解法律位階上的優先順序,是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觀念。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時,原則上刑事優先並排除罰鍰。
比較維度 刑罰 (刑事法律) VS 懲戒/懲處/民事賠償
一行為不二罰 適用(排除罰鍰) 不適用(得併罰)
優先順序 刑事優先原則 並行不悖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26條 行政罰法第24條等反面解釋
目的 一般預防與應報 紀律維護或損害填補
💬僅有「刑罰」會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使行政機關不得再處以「罰鍰」。
🧠 記憶技巧:刑事優先行政退,懲戒懲處兩不廢,民事賠償不相干。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懲戒」或「懲處」,需記住只有「刑罰」與「行政罰鍰」具備此種排他競合關係。
行政罰法第26條 刑事優先原則 一行為違反數行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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