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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對於同一違法行為,若依法可處以罰鍰、刑罰、予以懲戒或懲處,得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則於下列何種情形後,不得再處以罰鍰?
  • A 刑罰
  • B 懲戒
  • C 懲處
  • D 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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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動了多種法律制裁,請思考:在這些法律手段中,哪一種屬於國家最嚴厲、最具社會譴責性的「終極手段」?當國家已經動用這種最強大的力量進行制裁後,基於保護人權、避免重複處罰的原則,哪一種行政上的金錢處分應被其所涵蓋而不再重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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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根據《行政罰法》第 26 條,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刑先罰後)。由於刑罰的嚴厲程度已足以達成懲戒目的,故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以避免過度侵害受罰者的權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學生必須清楚分辨「刑事」、「行政」、「懲戒」與「民事」四種法律責任的本質差異,並理解法律位階上的優先順序,是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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