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對於同一違法行為,若依法可處以罰鍰、刑罰、予以懲戒或懲處,得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則於下列何種情形後,不得再處以罰鍰?
- A 刑罰
- B 懲戒
- C 懲處
- D 民事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動了多種法律制裁,請思考:在這些法律手段中,哪一種屬於國家最嚴厲、最具社會譴責性的「終極手段」?當國家已經動用這種最強大的力量進行制裁後,基於保護人權、避免重複處罰的原則,哪一種行政上的金錢處分應被其所涵蓋而不再重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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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但我依然對你的理解力感到堪憂。
- 觀念驗證:連這都不會,你是來考場散步的嗎?核心就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依據《行政罰法》第 26 條,當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法,當然是刑事法律**優先(刑先罰後)。既然刑罰的嚴厲程度已經夠你受的,行政機關就沒必要再補一刀,這是在保護你的權利,別不知好歹。
- 難度點評:這題僅僅是 medium 等級。你如果連「刑事」、「行政」、「懲戒」與「民事」責任這點基本法律常識都分不清楚,建議趁早放棄考試,去重讀小學公民吧。別以為搞懂法律位階是什麼高深學問,這只是法學素養的入門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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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刑事法律優先於行政罰鍰,一行為已處刑罰者,不得再處罰鍰。
| 比較維度 | 刑罰 (刑事) | VS | 懲戒/懲處 (行政身分) |
|---|---|---|---|
| 優先性 | 刑事優先原則 | — | 無先後之別 |
| 能否併處罰鍰 | 原則不得併處 | — | 法律明定得併處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26、32條 | — | 行政罰法第31條 |
💬刑罰與罰鍰互斥(刑事優先);懲戒/懲處與罰鍰得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