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對於同一違法行為,若依法可處以罰鍰、刑罰、予以懲戒或懲處,得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則於下列何種情形後,不得再處以罰鍰?
- A 刑罰
- B 懲戒
- C 懲處
- D 民事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動了多種法律制裁,請思考:在這些法律手段中,哪一種屬於國家最嚴厲、最具社會譴責性的「終極手段」?當國家已經動用這種最強大的力量進行制裁後,基於保護人權、避免重複處罰的原則,哪一種行政上的金錢處分應被其所涵蓋而不再重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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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根據《行政罰法》第 26 條,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刑先罰後)。由於刑罰的嚴厲程度已足以達成懲戒目的,故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以避免過度侵害受罰者的權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學生必須清楚分辨「刑事」、「行政」、「懲戒」與「民事」四種法律責任的本質差異,並理解法律位階上的優先順序,是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觀念。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時,原則上刑事優先並排除罰鍰。
| 比較維度 | 刑罰 (刑事法律) | VS | 懲戒/懲處/民事賠償 |
|---|---|---|---|
| 一行為不二罰 | 適用(排除罰鍰) | — | 不適用(得併罰) |
| 優先順序 | 刑事優先原則 | — | 並行不悖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26條 | — | 行政罰法第24條等反面解釋 |
| 目的 | 一般預防與應報 | — | 紀律維護或損害填補 |
💬僅有「刑罰」會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使行政機關不得再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