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對於同一違法行為,若依法可處以罰鍰、刑罰、予以懲戒或懲處,得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則於下列何種情形後,不得再處以罰鍰?
- A 刑罰
- B 懲戒
- C 懲處
- D 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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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被不同法律規範,且其中一種懲罰是由法院判定、最為嚴厲且涉及國家最高權力的制裁(例如剝奪自由),那麼在這種強力制裁之後,國家還有必要針對同一個行為再追加較輕微的行政罰金嗎?這是否會違反「同一個錯誤不應被處罰兩次」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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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代表你對於「行政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交錯關係掌握得很紮實,展現了優秀的法學邏輯。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為《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當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規時,基於刑罰優先原則**,若已處以刑罰,國家就不應再課以性質相同的「行政罰鍰」,以避免重複過度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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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懲處的比較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義務時,採刑事優先原則,不得併處罰鍰。
| 比較維度 | 刑罰 (Criminal) | VS | 罰鍰 (Admin Fine) |
|---|---|---|---|
| 優先順位 | 優先適用(刑事優先) | — | 後補地位(刑罰不處罰時) |
| 一行為併罰 | 與罰鍰不可併處 | — | 與刑罰不可併處 |
| 法律依據 | 刑法、刑事訴訟法 | — | 行政罰法第26條 |
| 特殊例外 | 仍可併處沒入處分 | — | 緩起訴得補足差額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罰與行政罰(罰鍰)採刑事優先,禁止重複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