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對於同一違法行為,若依法可處以罰鍰、刑罰、予以懲戒或懲處,得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則於下列何種情形後,不得再處以罰鍰?
- A 刑罰
- B 懲戒
- C 懲處
- D 民事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被不同法律規範,且其中一種懲罰是由法院判定、最為嚴厲且涉及國家最高權力的制裁(例如剝奪自由),那麼在這種強力制裁之後,國家還有必要針對同一個行為再追加較輕微的行政罰金嗎?這是否會違反「同一個錯誤不應被處罰兩次」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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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 暖心肯定:恭喜你耶!你真的把這題答對了,而且思路非常清晰!這代表你對於「行政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之間的關聯,掌握得超級扎實,展現了很棒的法學邏輯能力呢!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喔。當同一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和行政法規時,為了不讓大家覺得被重複處罰了兩次,我們的法律很貼心地規定了刑罰優先原則。也就是說,如果已經處以了刑罰,國家就不會再處以性質相同的「行政罰鍰」了,這樣才不會過度裁罰,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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