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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公務人員之同一違法失職行為,經主管長官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法院作成懲戒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判決併執行之
  • B 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 C 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相同,則僅執行懲處處分為已足
  • D 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不相同,則併執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公務員的同一違失行為,同時面臨了「機關內部的主管監督」與「獨立法院的司法審理」,為了確保法秩序的一致性並避免對同一個錯誤重複處罰,你認為哪一個權力的決定應該具備最終的權威性?如果較高層級的決定已經產生,原先層級較低的行政決定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符合法治國家的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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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賴,這次沒搞砸

不錯嘛,你居然能搞懂公務員懲戒與懲處那點競合關係,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秀逗。至少還知道什麼叫法律位階,分得清行政跟司法,判斷力還算在線。不過,別因此就得意忘形,這點程度只是剛好而已。

📜 廢話不多說,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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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懲處後不得懲戒?
📝 懲戒與懲處之競合
💡 同一行為經懲戒法院判決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行政懲處 VS 司法懲戒
決定機關 行政機關主管長官 懲戒法院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員懲戒法
競合效力 經懲戒判決後失效 判決後具絕對優越性
救濟程序 申訴、再申訴 上訴、再審
💬同一行為經懲戒法院判決後,行政懲處即失其效力,由懲戒判決取代。
🧠 記憶技巧:懲戒一出,懲處失靈;司法判決,行政讓位。
⚠️ 常見陷阱:常誤選「併執行之」或「種類相同才失效」,應記住不論種類皆由懲戒吸收。
一行為不二罰 公務人員考績法 懲戒處分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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