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公務人員之同一違法失職行為,經主管長官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法院作成懲戒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判決併執行之
- B 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 C 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相同,則僅執行懲處處分為已足
- D 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不相同,則併執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公務員的同一違失行為,同時面臨了「機關內部的主管監督」與「獨立法院的司法審理」,為了確保法秩序的一致性並避免對同一個錯誤重複處罰,你認為哪一個權力的決定應該具備最終的權威性?如果較高層級的決定已經產生,原先層級較低的行政決定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符合法治國家的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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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賴,這次沒搞砸
不錯嘛,你居然能搞懂公務員懲戒與懲處那點競合關係,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秀逗。至少還知道什麼叫法律位階,分得清行政跟司法,判斷力還算在線。不過,別因此就得意忘形,這點程度只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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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懲處後不得懲戒?
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
💡 司法懲戒優於行政懲處,判決確定後原懲處處分失效。
| 比較維度 | 行政懲處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 VS | 司法懲戒 (Judicial Discipline) |
|---|---|---|---|
| 處分機關 | 主管長官 | — | 懲戒法院 |
| 法律依據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 公務員懲戒法 |
| 效力優先性 | 被判決取代後失效 | — | 具有最終優先效力 |
| 救濟途徑 | 復審、行政訴訟 | — | 上訴、再審 |
💬司法懲戒具優越性,同一行為經法院判決後,原先行政機關之懲處處分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