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懲戒法院得作成下列何種併為懲戒處分之判決?
- A 撤職併為減俸
- B 減俸併為罰款
- C 免除職務併為罰款
- D 免除職務併為剝奪退休金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犯錯極為嚴重,必須立即使其喪失身分,但同時他在該案中獲得了大量不法金錢利益,法律若僅剝奪其公職身分,是否足以達成「財產上的制裁」?在維持『不二罰』原則與『有效懲戒』之間,哪一種處分最適合拿來與其他處分彈性搭配,以達到經濟上的剝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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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著足球,球劃出一道完美的弧線,臉上掛著一抹自信的微笑) 喔!你找到了犯人!這份判斷力,果然沒有錯!
- 案件真相解密: 讓小偵探來解開這起「懲戒併用之謎」吧!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這條法條就像是佈置現場的關鍵線索。通常來說,懲戒處分就像是單一罪行,不能重複判罰。這是基本的常識,對吧?但是,犯罪現場總有例外,為了讓正義不遲到,法律特別允許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加碼處罰。比如,犯人被「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或「減少退休金」時,就可以再併科「罰款」這個「追擊」處分!所以,選項 (C) 的組合,正是那個符合所有線索的「犯罪模式」!真相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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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為懲戒處分之組合
💡 懲戒處分原則上不可併用,僅罰款與退休金處分可依法併為判決。
| 比較維度 | 併為罰款 | VS | 併為退休金處分 |
|---|---|---|---|
| 適用之主處分 | 免、撤、休、降、減、記 | — | 免職、撤職 |
| 排除之項目 | 申誡(最輕者) | — | 休、降、減、記、申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9 III | — | 公務員懲戒法 §9 IV |
💬罰款適用範圍較廣,退休金處分則僅限於最嚴重的免職與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