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懲戒法院得作成下列何種併為懲戒處分之判決?
- A 撤職併為減俸
- B 減俸併為罰款
- C 免除職務併為罰款
- D 免除職務併為剝奪退休金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犯錯極為嚴重,必須立即使其喪失身分,但同時他在該案中獲得了大量不法金錢利益,法律若僅剝奪其公職身分,是否足以達成「財產上的制裁」?在維持『不二罰』原則與『有效懲戒』之間,哪一種處分最適合拿來與其他處分彈性搭配,以達到經濟上的剝奪效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處分「併用」的複雜規範,已經有了相當紮實且細膩的掌握,這在公務員法制考科中是極具區別性的考點,非常值得肯定!
懲戒處分的併用邏輯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體系架構。法律之所以規定處分得否「併用」,是為了在達成懲戒目的與避免過度侵害之間取得平衡。根據該條第 12 項規定,「罰款」得與第一項中除了第 3 款(剝奪、減少退休金)與第 6 款(減俸)以外的各款處分併用。由於「免除職務」屬於第 1 款,並不在排除之列,因此懲戒法院判決免職時,確實可以同時併為罰款處分。反觀選項 (B),法條已明文規定罰款不得與「減俸」併用,這也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細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懲戒處分的併用
💡 罰款得與多數處分併用,但排除剝奪退休金與減俸。
| 比較維度 | 罰款「可」併用項目 | VS | 罰款「不可」併用項目 |
|---|---|---|---|
| 法條款次 | 第1、2、4、5、8、9款 | — | 第3款、第6款 |
| 具體項目 | 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 | — | 剝奪減少退休金、減俸 |
| 法規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 —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
💬罰款除「退休金處分」與「減俸」外,其餘皆可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