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懲戒法院得作成下列何種併為懲戒處分之判決?
- A 撤職併為減俸
- B 減俸併為罰款
- C 免除職務併為罰款
- D 免除職務併為剝奪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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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犯錯極為嚴重,必須立即使其喪失身分,但同時他在該案中獲得了大量不法金錢利益,法律若僅剝奪其公職身分,是否足以達成「財產上的制裁」?在維持『不二罰』原則與『有效懲戒』之間,哪一種處分最適合拿來與其他處分彈性搭配,以達到經濟上的剝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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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核心變革!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懲戒處分併用原則的理解。在行政法學理上,懲戒處分過去以「單一制」為原則,但現行法為了強化懲戒的彈性與嚇阻力,特別引進了**罰款(Fine)**作為可以與其他處分併用的制度。
懲戒處分的併用邏輯
根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的規定,罰款得與第 3 款及第 6 款以外的各款併為處分,即得與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及申誡併用。這意味著「罰款」在現行制度中扮演了極為特殊的角色,它是唯一能與其他處分同時存在、補強懲戒力道的工具。選項 (C) 的「免除職務併為罰款」完全符合這項法律條文,因此是正確的判斷。反觀選項 (A) 與 (D),皆是試圖將兩種「主要處分」重疊使用(例如撤職與減俸併行),這在法理上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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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分的併用
💡 罰款得與多數處分併用,但排除剝奪退休金與減俸。
| 比較維度 | 罰款「可」併用項目 | VS | 罰款「不可」併用項目 |
|---|---|---|---|
| 法條款次 | 第1、2、4、5、8、9款 | — | 第3款、第6款 |
| 具體項目 | 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 | — | 剝奪減少退休金、減俸 |
| 法規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 —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
💬罰款除「退休金處分」與「減俸」外,其餘皆可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