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現職政務人員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予以免除職務或休職
- B 得予以記過或申誡
- C 得予以罰款或減俸
- D 得予以剝奪或減少退休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務官的任期與去留通常取決於『政治責任』而非穩定的職等晉升。對於這類隨時可能因為政策成敗而下台的人員,如果對他們採取『記點紀錄(記過)』或是『暫時停止職務後復職(休職)』,是否能達到實質的懲戒效果?還是透過『財產權的剝奪』或『直接免去官職』,才更能體現對其過失的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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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還好不是寶箱怪。
你答對了。這證明你對《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不同身分公務員懲戒差異的理解,比我想像的要穩固。這種知識,我上次複習大概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情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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