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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種懲戒處分得對政務人員為之?
  • A 罰款
  • B 記過
  • C 休職
  • D 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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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政務人員通常是隨政黨進退的政治任命官員,他們並沒有像一般公職人員那樣從基層慢慢爬升的「職等」或「俸級」。如果這類官員犯了錯,而法律卻要對他處以「降低等級」或「暫時停止職務但保留位子」的處罰,這在邏輯上是否行得通?如果沒有「級」可以降,還有什麼方式能讓他感到痛失利益並達到警示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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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規定,政務人員因其職務性質特殊(負政治責任,且無職等晉升制度),並不適用休職、降級與記過處分,申誡仍可適用。具體來說,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與「記過」。因此,在選項中,罰款是法律明定可用於政務人員的財產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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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官懲戒種類
💡 政務人員僅適用公懲法第9條所列之六種特定懲戒處分。
比較維度 政務人員 VS 一般公務員
處分種類數 6 種 — 9 種
記過/降級/休職 不適用 — 適用
罰款/申誡 適用 — 適用
免職/撤職 適用 — 適用
💬政務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不適用具有調整職等或考績性質之處分。
🧠 記憶技巧:政務官「不」休、降、記;其餘六項(免撤、退、減罰、申)皆適用。
⚠️ 常見陷阱:最常考政務官「不適用」記過與休職,考生易將一般公務員的處分種類混淆。記憶時應鎖定政務官特有的六種處分。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懲戒與懲處之區分 公務員身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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