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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
  • A 罰款
  • B 免除職務
  • C 停止職務
  • D 減少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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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措施是為了在『調查期間』防止影響公正性而實施的『暫時性狀態』,有些則是『調查結束』後確認有錯才給予的『最終懲罰』。這兩種性質在法律位階上是否應該被劃分為同一種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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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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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中實體懲戒處分與程序性暫時處分之差異。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停止職務
法條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4、5條
法律性質 實體懲戒效果 程序中暫時處置
執行時點 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 移送懲戒或審理期間
💬停止職務僅為確保懲戒程序順利進行之保全手段,非屬法規明定之懲戒處分。
🧠 記憶技巧:免撤退休、休降減罰記申(懲戒九種);停職是程序,並非處分。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休職」(懲戒處分,會保留職缺)與「停止職務」(程序處置)。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之區分 懲戒法院判決效力 停職期間薪給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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