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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
  • A 罰款
  • B 免除職務
  • C 停止職務
  • D 減少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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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情境:當一位公務員疑似涉及重大違法,在法院或委員會還沒做出最終裁判前,為了防止他繼續行使職權影響調查,法律會安排一個「暫時狀態」。你覺得這種「調查期間的暫時停止」,在本質上應該被歸類為『最終的處罰』,還是『程序中的預防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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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著哈欠)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真是的,又繞了一圈才找到。

  1. 觀念驗證: 哼,你倒是分得清楚。那個什麼「程序性的處理」跟「實質上的處罰」,本來就該分開來看。選項(C) 停止職務?那玩意兒不過是個暫時的絆腳石,讓人先別亂動,好讓後面那些規矩能跑完,或是別讓事情越鬧越大。它可不是最終的結果。其他的選項嘛,那才是真正的處罰,一刀下去,就是結果了。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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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處分
💡 區別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與「程序中處置」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程序處置(停職)
法條依據 懲戒法第 9 條 懲戒法第 4、5 條
法律性質 終結程序之實體裁罰 程序中之保全、暫時措施
實務效果 確定法律責任之效果 暫時停止執行職務權限
💬停止職務僅為確保懲戒程序順利進行,並非法律規定的最終懲戒種類。
🧠 記憶技巧:懲戒口訣:免撤金降罰過申(勉撤金降罰過深)。停職只是暫時等。
⚠️ 常見陷阱:最常將「停止職務」與「撤職」或「免職」混淆。停職是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的「暫時狀態」,並非最終定案的懲罰。
先行停職 懲戒與懲處之區別 退休公務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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