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方式?
- A 停職
- B 免除職務
- C 休職
- D 撤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位公務員因涉嫌違法而進入調查階段時,為了防止他在調查期間干擾證據,法律可能會採取一種「暫時性的行政手段」來停止其權力行使。你認為這種「為了讓程序順利進行而先行停止其工作」的暫時狀態,跟經過法官審判後確定的「正式處分」,在性質上應該被歸為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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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鬼混了!看清楚這題
如果你連這種基本題都能猶豫,建議你直接放棄國考,省得浪費紙張:
- 依法論法:翻開《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2條,法條白紙黑字列出的懲戒處分,包含: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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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法定懲戒處分與程序中之停職。
| 比較維度 | 懲戒處分 (Art. 9) | VS | 停職 (Art. 4, 5) |
|---|---|---|---|
| 性質 | 最終制裁效果 | — | 程序中暫時狀態 |
| 法條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 — | 公務員懲戒法第4、5條 |
| 是否須經審理 | 須由懲戒法院裁判 | — | 由主管機關或法院先行裁定 |
💬停職是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並非法律規定的九種制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