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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方式?
  • A 停職
  • B 免除職務
  • C 休職
  • D 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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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位公務員因涉嫌違法而進入調查階段時,為了防止他在調查期間干擾證據,法律可能會採取一種「暫時性的行政手段」來停止其權力行使。你認為這種「為了讓程序順利進行而先行停止其工作」的暫時狀態,跟經過法官審判後確定的「正式處分」,在性質上應該被歸為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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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析了「懲戒處分」與「預防性措施」的差異。在《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定的懲戒種類(如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減俸、罰款、記過、申誡)是針對違法失職行為的最終懲罰。而停職(如該法第 4 條、第 5 條)通常是在懲戒程序進行中,為了避免公務員繼續行使職權可能產生的影響,所採取的「程序性預防措施」或「職務狀態」,故不屬於懲戒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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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實體懲戒處分與程序性保全處分(停職)。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停職
法律性質 實體法上制裁處分 程序法上保全措施
法源依據 懲戒法第9條 懲戒法第4、5條
生效時機 懲戒法院判決後 判決前或處分中
種類限制 法定九種形式 單一保全狀態
💬停職僅是職務的暫時凍結,而非法律最終判定的制裁手段。
🧠 記憶技巧:九種懲戒無停職:免撤休降、減罰記申、剝奪金。
⚠️ 常見陷阱:容易將「停職」誤認為懲戒處分之一。停職是「暫時停止職務」,通常發生在懲戒判決確定前;而「休職」才是正式的懲戒處分。
公務員考績法之懲處 懲戒法院之審判程序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懲戒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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