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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方式?
  • A 停職
  • B 免除職務
  • C 休職
  • D 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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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位公務員因涉嫌違法而進入調查階段時,為了防止他在調查期間干擾證據,法律可能會採取一種「暫時性的行政手段」來停止其權力行使。你認為這種「為了讓程序順利進行而先行停止其工作」的暫時狀態,跟經過法官審判後確定的「正式處分」,在性質上應該被歸為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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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法論法:翻開《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2條,法條白紙黑字列出的懲戒處分,包含: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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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種類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法定懲戒處分與程序中之停職。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Art. 9) VS 停職 (Art. 4, 5)
性質 最終制裁效果 程序中暫時狀態
法條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4、5條
是否須經審理 須由懲戒法院裁判 由主管機關或法院先行裁定
💬停職是為了確保調查順利進行,並非法律規定的九種制裁手段之一。
🧠 記憶技巧:九種懲戒:免撤退休、休降減、罰記申。(停職非處分)
⚠️ 常見陷阱:常誤將程序性的「停職」當成懲戒處分;或將行政懲處的「免職」與司法懲戒的「免除職務」名稱混淆。
行政懲處 vs 司法懲戒 職權停職與當然停職 公務員考績法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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