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方式?
- A 停職
- B 免除職務
- C 休職
- D 撤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位公務員因涉嫌違法而進入調查階段時,為了防止他在調查期間干擾證據,法律可能會採取一種「暫時性的行政手段」來停止其權力行使。你認為這種「為了讓程序順利進行而先行停止其工作」的暫時狀態,跟經過法官審判後確定的「正式處分」,在性質上應該被歸為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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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析了「懲戒處分」與「預防性措施」的差異。在《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定的懲戒種類(如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減俸、罰款、記過、申誡)是針對違法失職行為的最終懲罰。而停職(如該法第 4 條、第 5 條)通常是在懲戒程序進行中,為了避免公務員繼續行使職權可能產生的影響,所採取的「程序性預防措施」或「職務狀態」,故不屬於懲戒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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