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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公務員懲戒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 B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即不再受懲處
  • 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仍得再予以懲戒
  • D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只適用撤職與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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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務官與常任文官在身分保障(如職等、任期)上有何本質區別?如果法律要對一位不具備『職等』且隨時可能下台的政治首長施以懲戒,除了最嚴重的開除或最輕微的口頭告誡,還有哪些方式能對其財產或名譽產生實質的制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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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好了,這可不是在玩文字遊戲!

  1. 說你答對了?哼,那只是基本功罷了。 至少你還知道《公務員懲戒法》中,政務人員與事務官的處分方式有所區隔,這點勉強能證明你的基礎知識沒被狗啃光。但別高興得太早,魔鬼藏在細節裡。
  2. 致命的疏漏,就在 (D) 選項裡。 你以為政務官只會被撤職或申誡?太天真!《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規定擺在那裡,清清楚楚地寫著:雖然他們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這些針對事務官職等設計的處分,但可別忘了還有減俸、罰款與譴責這些針對財產權和名譽的處分在候著!難道你以為政務官就能高枕無憂,不用為其不法行為付出代價?他們沒有職等可以降,所以當然要從財產下手,強化其政治責任,這不是很明顯的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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