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公務員懲戒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 B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即不再受懲處
- 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仍得再予以懲戒
- D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只適用撤職與申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政務官與常任文官在身分保障(如職等、任期)上有何本質區別?如果法律要對一位不具備『職等』且隨時可能下台的政治首長施以懲戒,除了最嚴重的開除或最輕微的口頭告誡,還有哪些方式能對其財產或名譽產生實質的制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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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陳述漏洞,這顯示你對於《公務員懲戒法》中針對不同身分公務員的處分差異,有著非常細膩的掌握。
政務人員懲戒種類的法律適用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之規定,懲戒處分依職務性質有所區別。對於政務人員(political appointees)而言,法律確實排除了「休職」、「降級」與「記過」三種處分的適用,主因在於政務官不具職等、且其任免具高度政治性。然而,選項 (D) 宣稱政務人員「只」適用撤職與申誡是錯誤的,實際上他們還可能受到免除職務、減俸及罰款等處分,甚至針對已離職者還有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金的規定。因此,選項 (D) 過度限縮了法條範圍,是本題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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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解其他選項
公務員懲戒制度要項
💡 掌握懲戒程序、政務官處分種類及刑懲並行原則。
| 比較維度 | 政務人員懲戒 | VS | 一般公務員懲戒 |
|---|---|---|---|
| 處分種類數量 | 6 種 | — | 9 種 |
| 不適用處分 | 休職、降級、記過 | — | 皆可適用 |
| 金錢給付處分 | 扣退金、減俸、罰款 | — | 扣退金、減俸、罰款 |
| 身份剝奪處分 | 免除職務、撤職 | — | 免除職務、撤職 |
💬政務人員不適用具「職務階級相關」性質之休職、降級與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