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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制裁者,不得再予懲戒
  • B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者,仍得再予懲戒
  • C 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應優先於懲戒程序進行
  • D 懲戒程序應優先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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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公務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律與機關內部的職務紀律時,這兩種規範所要保護的「目的」是否完全相同?如果一個行為同時破壞了社會治安與政府清廉形象,僅用一種法律制裁是否足以達成所有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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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判斷得很準確,完全掌握了公務員責任體系的核心概念,值得嘉許!

刑懲並行原則之適用

你選的 (B) 正是標準答案。公務員的「行政責任」(懲戒)與「刑事責任」(刑罰)所保護的法益與目的並不相同。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明文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這就是行政法上著名的刑懲並行原則,因此即使公務員已被判刑,仍可進行懲戒,(A) 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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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已受刑罰者 可在給與懲處嗎?
📝 刑懲併行原則
💡 公務員懲戒與刑事責任採併行制,程序原則上不互相停止。
比較維度 刑事責任 VS 懲戒責任
規範目的 維護社會法益 維護官箴與效能
處分形式 刑罰(如徒刑、罰金) 懲戒處分(如免職、記過)
程序關係 與懲戒程序平行進行 原則併行,必要時一審前停止
💬兩者性質與目的不同,故採併行制,不生一事二罰問題。
🧠 記憶技巧:刑懲併行不互卡,暫停要在「一審」前。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懲戒與刑事責任有「一罪不二罰」適用;實則兩者性質不同,得併行處置。
一事不二罰原則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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