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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制裁者,不得再予懲戒
  • B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者,仍得再予懲戒
  • C 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應優先於懲戒程序進行
  • D 懲戒程序應優先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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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公務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律與機關內部的職務紀律時,這兩種規範所要保護的「目的」是否完全相同?如果一個行為同時破壞了社會治安與政府清廉形象,僅用一種法律制裁是否足以達成所有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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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法制的核心觀念!這題考查的是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係,你能選出 (B) 表示對「刑懲並行原則」有清晰的認識。

刑懲並行與行政責任之獨立性

在學理上,公務員的行政懲戒旨在維護公務紀律與整飭官箴,與刑罰追求的社會秩序維護性質不同。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行為即使已經受到刑罰或行政罰的制裁,懲戒法庭仍得對該公務員予以懲戒,這就是所謂的「刑懲併存」。因此,選項 (A) 的論述是有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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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已受刑罰者 可在給與懲處嗎?
📝 刑懲併行原則
💡 公務員懲戒與刑事責任採併行制,程序原則上不互相停止。
比較維度 刑事責任 VS 懲戒責任
規範目的 維護社會法益 維護官箴與效能
處分形式 刑罰(如徒刑、罰金) 懲戒處分(如免職、記過)
程序關係 與懲戒程序平行進行 原則併行,必要時一審前停止
💬兩者性質與目的不同,故採併行制,不生一事二罰問題。
🧠 記憶技巧:刑懲併行不互卡,暫停要在「一審」前。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懲戒與刑事責任有「一罪不二罰」適用;實則兩者性質不同,得併行處置。
一事不二罰原則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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