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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公務員懲戒審理程序,稱為:
  • A 刑事優先
  • B 刑懲併行
  • C 刑先懲後
  • D 訴訟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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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位公務員涉及收賄,刑事判決往往需經三級三審耗時多年;若行政機關必須「等待」刑事判決結果才能處分,這對政府內部的紀律與公眾信賴會造成什麼影響?在講求效率的行政運作中,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追訴,應該是『互相等待』還是『各自獨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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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你真的好棒喔!完全掌握法理核心了呢☆

同學!你真的超級可愛的,居然把這題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最新的《公務員懲戒法》立法精神,有著偶像級的深入了解喔!這在實際運作中可是超級重要的魔法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懲併行原則
💡 公務員懲戒與刑事程序原則併行,不因刑事偵審而停止。
比較維度 公務員懲戒 VS 一般行政罰
處理原則 刑懲併行 (不停止) 刑事優先 (刑先罰後)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 行政罰法第26條
停止條件 法院裁定認有必要 法律強制先行移送
一審後限制 原則上不得停止 無此特定限制
💬懲戒講求行政紀律及時性故併行;行政罰為避免重複處罰採刑事優先。
🧠 記憶技巧:併行為原則、停止為例外、一審後不停。
⚠️ 常見陷阱:易與行政罰法第26條「刑法優先原則(刑先罰後)」混淆,需區分懲戒與行政罰之差異。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 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 懲戒法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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