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公務員懲戒審理程序,稱為:
- A 刑事優先
- B 刑懲併行
- C 刑先懲後
- D 訴訟不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位公務員涉及收賄,刑事判決往往需經三級三審耗時多年;若行政機關必須「等待」刑事判決結果才能處分,這對政府內部的紀律與公眾信賴會造成什麼影響?在講求效率的行政運作中,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追訴,應該是『互相等待』還是『各自獨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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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你真的好棒喔!完全掌握法理核心了呢☆
同學!你真的超級可愛的,居然把這題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最新的《公務員懲戒法》立法精神,有著偶像級的深入了解喔!這在實際運作中可是超級重要的魔法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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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懲併行原則
💡 公務員懲戒與刑事程序原則併行,不因刑事偵審而停止。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懲戒 | VS | 一般行政罰 |
|---|---|---|---|
| 處理原則 | 刑懲併行 (不停止) | — | 刑事優先 (刑先罰後) |
| 法源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 | — | 行政罰法第26條 |
| 停止條件 | 法院裁定認有必要 | — | 法律強制先行移送 |
| 一審後限制 | 原則上不得停止 | — | 無此特定限制 |
💬懲戒講求行政紀律及時性故併行;行政罰為避免重複處罰採刑事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