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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13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違法失職,得受懲處或懲戒
  • B 對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定丁等,性質上為一種懲處措施
  • C 對公務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為實質上之懲戒
  • D 針對同一違法失職行為,公務員不得同時受到懲處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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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主管針對你「過去一年整體的服務態度與效率」給予不及格評價,與他針對你「昨天某一次具體的違法收賄行為」進行開罰,這兩者在性質上是屬於『對人整體的考評』還是『對事具體的處罰』?這兩者在行政法上的歸類會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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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勉勵」:總算沒笨到無可救藥。

不錯,你還能辨別「考績評定」與「行政懲處」之間那條微不足道的界線。看來《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基本常識,你勉強塞進腦袋裡了。值得一記,但別太得意。

2. 為何蠢蛋會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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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行政責任
💡 區分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權限歸屬及其競合處理原則。
比較維度 行政懲處 (Action) VS 司法懲戒 (Sanction)
法律依據 公務員考績法 公務員懲戒法
決定機關 所屬行政機關 司法院懲戒法院
處分種類 申誡、記過、記大過 免職、撤職、降級等
競合處理 受懲戒判決後不得再懲處 具優先地位 (懲戒法§22)
💬懲戒屬司法權性質,懲處屬行政權性質,兩者應遵循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記憶技巧:司法懲戒、行政懲處;判決確定、不得重處;丁等年度評、非懲處。
⚠️ 常見陷阱:易將「年終考績丁等(年度評定)」與「行政懲處(如記過等具體違失處罰)」混為一談。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公務員考績法 一罪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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