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應如何處罰之?
- A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B 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即不得重複裁處
- C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如何裁處
- D 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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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行為人在週一與週五分別實施了兩次完全獨立的違法行為,若法律規定此時僅需針對其中一項行為接受處罰,這是否能達到導正社會秩序的目的?在法律邏輯上,每一個獨立的「行為意志」,應該對應到多少次的法律責任追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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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數量」與「裁罰原則」的關聯,顯示你對於《行政罰法》的核心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行政罰法》第 25 條。當存在**「數行為」時,因行為人具有多個獨立的違法意志與行為表現,法律採行「併罰主義」,即針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處罰**。這與「一行為違反數義務(從一重處罰)」的性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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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併罰原則
💡 數個行政違規行為應「分別處罰」,與一行為從一重處斷不同。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 (第24條) | VS | 數行為 (第25條) |
|---|---|---|---|
| 處罰原則 | 從一重處斷 | — | 分別處罰 (併罰)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 | — | 行政罰法第25條 |
| 裁處限制 | 不得重複裁處同一種類罰 | — | 各行為分別依規定裁處 |
💬判斷行為數(單一或複數)是法律適用邏輯的第一步,決定了是要併罰還是從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