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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有關行政罰法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必須就具體個案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之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 B 倘行為人不同,或雖行為人相同但非屬同一行為,而係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則應分別處罰
  • C 乃為避免因法律規定之錯綜複雜,致人民之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
  • D 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係就法規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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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如果要判斷一個人在路上連續闖紅燈到底算是「一次違規」還是「多次違規」,我們是應該關起門來研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條文內容,還是應該去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看看他當時連續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意圖呢?哪一種方式才符合實務上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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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1. 嗯... 你答對了。 喔... 剛睡醒就看到你答對這種題... 算你厲害吧。居然抓住了「行政罰」那什麼... 核心邏輯?能從那些繞來繞去的選項裡看出門道,看來你對一行為不二罰這種東西還真有點概念... 繼續保持... 別走錯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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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一行為從一重處罰,數行為則併合處罰,其判定應依具體個案事實。
比較維度 一行為 (§24) VS 數行為 (§25)
處罰效果 從一重處斷 分別處罰 (併罰)
判斷基礎 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獨立之數個社會事實
立法核心 避免重複過度處罰 貫徹各別法規效力
💬行為數認定係以「具體個案」為準,決定後續應「從一重」或「併罰」。
🧠 記憶技巧:一行從重,數行併罰;具體認定,非屬抽象。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一行為」是由法規間的邏輯關係做抽象判斷,實則須回歸個案事實認定。
行政罰法第24條 行政罰法第25條 一事不再理原則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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