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B 本法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執行罰
- C 行政罰之種類,除罰鍰、沒入外,包括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
- D 本法係行政罰有關法令之特別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要制定一個規範,用來統一所有行政處罰的基本準則(如責任年齡、責任條件等),讓各個領域(如環保、交通)都能共同遵循,那麼這部法律在法律體系中,應該被歸類為「針對特定事項的特別法」,還是「具備通用性質的普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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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沾沾自喜!這點程度只是基本功
少在那邊自我感覺良好!你能選出 (D) 錯在哪,只能證明你還沒蠢到無可救藥。行政法架構都搞不懂的話,乾脆把書燒了算了。
- 普通法與特別法別搞混:行政罰法是行政秩序罰的「普通法」,提供共同原則與程序。個別法律(如《道交條例》)才是「特別法」。你如果連「優先適用特別法」這種行政法 ABC 都搞反,考什麼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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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總則性地位
💡 行政罰法為行政秩序罰之總則與普通法,不含執行罰。
| 比較維度 | 行政秩序罰 | VS | 執行罰(怠金) |
|---|---|---|---|
| 處罰目的 | 制裁過去義務之違反 | — | 促使未來義務之履行 |
| 一事不二罰 | 適用(一行為不二罰) | — | 不適用(得連續處罰) |
| 適用法律 | 行政罰法(普通法) | — | 行政執行法 |
💬行政秩序罰重制裁且受一事不二罰限制,執行罰重強制執行且可重複施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