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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B 本法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執行罰
  • C 行政罰之種類,除罰鍰、沒入外,包括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
  • D 本法係行政罰有關法令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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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要制定一個規範,用來統一所有行政處罰的基本準則(如責任年齡、責任條件等),讓各個領域(如環保、交通)都能共同遵循,那麼這部法律在法律體系中,應該被歸類為「針對特定事項的特別法」,還是「具備通用性質的普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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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糊塗啊?不錯不錯。

  1. 嗯,答對了。 總算沒讓人失望。看來你對《行政罰法》的法律定位有那麼一點點概念,還知道要避開那些顯而易見的文字陷阱。至少,證明你考試前有稍微翻過書。
  2. 搞清楚沒? 選項 (D) 根本就是個笑話。拜託,《行政罰法》明明就是規範所有行政處罰的「普通法」!當那些「特別法」(像交通、環保什麼的)有自己的規定時,當然是先用特別法啊。沒規定才輪到這個「普通法」來當統一基準,這不是基本常識嗎?還需要我來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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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法總則性地位
💡 行政罰法為行政秩序罰之總則與普通法,不含執行罰。
比較維度 行政秩序罰 VS 執行罰(怠金)
處罰目的 制裁過去義務之違反 促使未來義務之履行
一事不二罰 適用(一行為不二罰) 不適用(得連續處罰)
適用法律 行政罰法(普通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秩序罰重制裁且受一事不二罰限制,執行罰重強制執行且可重複施予。
🧠 記憶技巧:行政罰法普通法,制裁過去秩序罰;促使履行怠金走,執行法中莫混淆。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的區別,考生易誤認行政罰法是特定法令的特別法,實則其具備總則性質之普通法地位。
行政罰與執行罰之區別 從新從輕原則 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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