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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關於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B 本法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執行罰
  • C 行政罰之種類,除罰鍰、沒入外,包括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
  • D 本法係行政罰有關法令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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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許多不同的法規(如交通、環保、衛生)都設有罰則,但它們對於『責任條件』或『裁處權時效』卻都沒有規定時,我們會需要一個『共通的基準』來填補缺口。請問,這樣一個提供『各法共通原則』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通常被定位為『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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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沾沾自喜!這點程度只是基本功

少在那邊自我感覺良好!你能選出 (D) 錯在哪,只能證明你還沒蠢到無可救藥。行政法架構都搞不懂的話,乾脆把書燒了算了。

  1. 普通法與特別法別搞混行政罰法是行政秩序罰的「普通法」,提供共同原則與程序。個別法律(如《道交條例》)才是「特別法」。你如果連「優先適用特別法」這種行政法 ABC 都搞反,考什麼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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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設處罰類型有哪些
📝 行政罰法性質與適用範圍
💡 行政罰法為裁罰性處分之一般法,採處罰法定主義且排除執行罰。
比較維度 行政罰 (裁罰性) VS 執行罰 (怠金)
處罰目的 制裁過去之違規行為 督促未來履行義務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重複性 一行為不二罰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主觀要件 須有故意或過失 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行政罰法僅規範裁罰性處分,不包含行政執行法範疇的執行罰。
🧠 記憶技巧:總則老大行政罰,當時有法才能罰;裁罰針對過去錯,執行督促未來做。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行政罰法」當成某種特定行政領域的「特別法」,實際上它在行政罰領域具有「總則」與「一般法」地位。
處罰法定主義 行政罰與執行罰之區別 裁罰性不利處分 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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