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有關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過失違反我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予處罰
- B 外國人在外國領域內,故意違反我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處罰
- C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須皆在我國領域內,否則不予處罰
- D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者即予以處罰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若有一名工廠業者在邊界線上排放廢水,廠房雖建在國外,但汙水卻全數流入我國的河川造成生態浩劫。作為維護環境秩序的執法者,你認為法律應該堅持『所有過程都在國內』才能處罰,還是只要『損害發生地』在國內,國家就應行使管轄權?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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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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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行政法中十分重要的觀念:行政罰的空間效力。
屬地主義與管轄權認定
我國行政罰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只要在我國領域內違反義務,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故意或過失皆應受處罰,故選項 (A) 與 (B) 均不成立。關於領域內的界定,依據現行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明確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這表示只要行為或結果任一發生於我國境內,我國即具有管轄權,無須兩者皆具備。這正是選項 (C) 錯誤而 (D) 完全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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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效力範圍
💡 行政罰採屬地主義,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境內即適用。
- 依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1 項,在我國領域內違反義務者,不論國籍均處罰。
- 依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2 項,行為或結果其一在我國領域內者即構成。
- 依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3 項,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視為我國領域。
- 不以行為人具備我國國籍為要件,亦不要求行為與結果需同時在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