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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有關行政罰法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必須就具體個案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之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 B 倘行為人不同,或雖行為人相同但非屬同一行為,而係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則應分別處罰
  • C 乃為避免因法律規定之錯綜複雜,致人民之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
  • D 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係就法規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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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判斷一個人連續丟了兩次垃圾,這到底算『一次違規行為』還是『兩次獨立行為』,你覺得我們應該優先研究『法律字典裡對垃圾的定義』,還是去調查『這兩次丟垃圾的時間、地點以及行為人當下的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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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一行為」的認定是行政罰法的核心。法律行為的判定不能脫離現實,必須回歸到具體個案。我們需要觀察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心裡怎麼想)與客觀構成要件(實際上做了什麼)來綜合判斷。選項 (D) 錯誤在於它主張「抽象判斷」,但法律適用必須「因地制宜、回歸事實」。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常見於國家考試,旨在區分學生是單純背誦法條,還是真正理解「個案審查」的法理精神。你能識破「抽象判斷」這個陷阱,表現非常優異!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禁止對同一行為重複裁罰,一行為從一重,數行為則併罰。
比較維度 一行為 (想像競合) VS 數行為 (數罪併罰)
判斷基準 具體個案、單一犯意 獨立犯意、行為分離
法律效果 從一重處罰 (罰鍰) 分別處罰 (併罰)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24條 行政罰法第25條
判斷方式 綜合判斷具體事實 區分不同違法事實
💬區分核心在於「具體個案事實」而非抽象法規關聯。
🧠 記憶技巧:一行從重(第24條),數行併罰(第25條),具體事實為憑。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學生以為「一行為」是由法律條文抽象判斷,實則必須由「具體個案事實」綜合判斷。
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 處罰優先順序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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