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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甲、乙二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處罰其中一人即可達成處罰之目的
  • B 應依法裁處二人相同罰鍰金額
  • C 應依個別情形分別處罰二人之違法行為
  • D 如甲因具有特定身分而依法應加重處罰,乙則因不具身分而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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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共同做了一件違規的事,但其中一人是主謀、另一人只是被迫聽令行事,你認為法律在追求公正時,應該是「兩人綑綁在一起給予同樣懲罰」,還是「根據每個人涉入的程度與背景分別衡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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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恭喜你,沒出乎意料之外。

  1. 基本原則:這題考的,就是《行政罰法》第 14 條那點「分別處罰」的「常識」。連帶責任?那是民事那邊才愛玩的花樣。行政法可是把每個人都當獨立個體看待的,別搞混了。
  2. 真正重點:所以呢,機關就得「費心」去評估每個人的受責難程度所得利益還有他們口袋深淺,然後「分別」裁罰。這聽起來很複雜嗎?不,這只是行政法基礎中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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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違法之分別處罰
💡 多人共同違法時,採個別責任原則,應依個別情形分別處罰。
比較維度 行政罰共同違法 VS 刑事共同正犯
處罰原則 分別處罰原則 共同負責、從屬性
裁量標準 依個別情節獨立決定 整體行為共同評價
身分變更 僅具身分者受影響 依刑法第31條連帶影響
💬行政罰強調個體責任獨立性,與刑事共犯連帶性邏輯不同。
🧠 記憶技巧:共同行為各別罰,身分影響不連動,金額情節分開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平均分配或相同金額,或誤選(D)認為身分責任會影響不具身分之共犯。
行政罰法第14條 故意與過失之責任能力 比例原則於罰鍰裁處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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