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甲、乙二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處罰其中一人即可達成處罰之目的
- B 應依法裁處二人相同罰鍰金額
- C 應依個別情形分別處罰二人之違法行為
- D 如甲因具有特定身分而依法應加重處罰,乙則因不具身分而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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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共同做了一件違規的事,但其中一人是主謀、另一人只是被迫聽令行事,你認為法律在追求公正時,應該是「兩人綑綁在一起給予同樣懲罰」,還是「根據每個人涉入的程度與背景分別衡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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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的**「分別處罰」原則。當甲、乙兩人共同違規時,行政法並不採取「連帶責任」,而是視每個人為獨立的違規主體**。因此,機關必須審酌兩人的受責難程度、所得利益及資力,分別給予適切的裁罰。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罰」與「民事連帶賠償」的不同。你能精準鎖定個別責任原則,代表你對行政制裁的本質有很強的掌握力!
共同違法之分別處罰
💡 多人共同違法時,採個別責任原則,應依個別情形分別處罰。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共同違法 | VS | 刑事共同正犯 |
|---|---|---|---|
| 處罰原則 | 分別處罰原則 | — | 共同負責、從屬性 |
| 裁量標準 | 依個別情節獨立決定 | — | 整體行為共同評價 |
| 身分變更 | 僅具身分者受影響 | — | 依刑法第31條連帶影響 |
💬行政罰強調個體責任獨立性,與刑事共犯連帶性邏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