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行政罰之裁處對象?
- A 自然人
- B 法人
- C 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
- D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我們要處分一個對象,這個對象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是一個『獨立對外負責的完整個體』,還是僅能算是一個『大組織內部的組成零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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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好厲害喔!
安妮亞正在看《SPY×FAMILY》,但瞄了一眼你的答案,發現你好聰明!你對行政罰要處罰誰這個觀念,掌握得跟間諜一樣精準耶!嘿嘿,安妮亞覺得你很厲害!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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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裁處對象
💡 行政罰對象需具獨立法律主體性,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此資格。
| 比較維度 | 裁處對象(行政罰法§3) | VS |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 |
|---|---|---|---|
| 法律地位 | 具權利能力或法律授權 | — | 隸屬於機關,無獨立人格 |
| 當事人能力 | 具備行政法上當事人能力 | — | 不具備行政法上當事人能力 |
| 具體範例 | 市政府、有限公司、工會 | — | 交通局之秘書室、各處組 |
💬裁處對象須具備責任歸屬能力,內部單位僅屬內部組織不具主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