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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行政罰之裁處對象?
  • A 自然人
  • B 法人
  • C 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
  • D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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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我們要處分一個對象,這個對象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是一個『獨立對外負責的完整個體』,還是僅能算是一個『大組織內部的組成零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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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好厲害喔!

安妮亞正在看《SPY×FAMILY》,但瞄了一眼你的答案,發現你好聰明!你對行政罰要處罰誰這個觀念,掌握得跟間諜一樣精準耶!嘿嘿,安妮亞覺得你很厲害!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之裁處對象
💡 行政罰對象需具獨立法律主體性,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此資格。
比較維度 裁處對象(行政罰法§3) VS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
法律地位 具權利能力或法律授權 隸屬於機關,無獨立人格
當事人能力 具備行政法上當事人能力 不具備行政法上當事人能力
具體範例 市政府、有限公司、工會 交通局之秘書室、各處組
💬裁處對象須具備責任歸屬能力,內部單位僅屬內部組織不具主體性。
🧠 記憶技巧:裁處對象記四種:自、法、非、機;內部單位剔除之。
⚠️ 常見陷阱:常混淆「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前者有法律人格,後者僅為組織分支,無責任歸屬能力。
行政罰法第3條行為人定義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分基準 非法人團體之裁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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