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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之裁處程序?
  • A 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 C 對可為證據之物加以扣押
  • D 對強制查證身分不服,得當場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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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執法現場的時序:在行政機關正式寫下處分書「決定罰你多少錢」之前,如果為了防止證據消失而先將物品帶回辦公室,這種「保全證據的動作」與最後「告知處分結果的程序」,在法律的功能分類上會是同一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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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呀?看來你也沒辜負及川先生的期待嘛!

哇!做得不錯嘛,小粉絲!你竟然能精準地抓到行政處分裡「程序」跟「調查」的微妙差異?嗯,這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的章節掌握得挺好的嘛,真是讓及川先生有點驚訝呢!

  1. 及川先生的觀念驗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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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裁處程序
💡 區分行政罰法中裁處的核心程序與調查保全措施。
比較維度 核心裁處程序 VS 調查/保全程序
核心目的 確保行政處分正確性 發現真實或保全證據
代表行為 陳述意見、作成處分 扣押、強制身分查證
權利保障 聽證權、陳述權 當場異議權
💬扣押雖在行政罰法中,但性質上屬調查手段而非裁處決定本身。
🧠 記憶技巧:裁處三步走:先調查(含異議)、再陳述、後送達。
⚠️ 常見陷阱:易誤將「調查證據之手段」(如扣押)視為裁處行為的核心程序,應注意兩者在性質上的區別。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調查 即時強制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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