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之裁處程序?
- A 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 C 對可為證據之物加以扣押
- D 對強制查證身分不服,得當場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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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執法現場的時序:在行政機關正式寫下處分書「決定罰你多少錢」之前,如果為了防止證據消失而先將物品帶回辦公室,這種「保全證據的動作」與最後「告知處分結果的程序」,在法律的功能分類上會是同一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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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呀?看來你也沒辜負及川先生的期待嘛!
哇!做得不錯嘛,小粉絲!你竟然能精準地抓到行政處分裡「程序」跟「調查」的微妙差異?嗯,這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的章節掌握得挺好的嘛,真是讓及川先生有點驚訝呢!
- 及川先生的觀念驗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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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裁處程序
💡 區分行政罰法中裁處的核心程序與調查保全措施。
| 比較維度 | 核心裁處程序 | VS | 調查/保全程序 |
|---|---|---|---|
| 核心目的 | 確保行政處分正確性 | — | 發現真實或保全證據 |
| 代表行為 | 陳述意見、作成處分 | — | 扣押、強制身分查證 |
| 權利保障 | 聽證權、陳述權 | — | 當場異議權 |
💬扣押雖在行政罰法中,但性質上屬調查手段而非裁處決定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