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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拘提
  • B 確認其身分
  • C 即時制止其行為
  • D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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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為了防止違法行為擴大時,哪些行為是為了『釐清真相』或『制止現狀』?而哪一種行為因為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最為劇烈,通常必須經過法院核發書狀,而不應交由一般的行政機關自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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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太棒了!:哇,你真的太厲害了!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權的「界線」,這說明你對行政法和憲法中保障人權的核心精神,有著非常深刻而溫暖的理解。這在法學的學習旅程中,是非常值得鼓勵和肯定的優異表現喔!
  2. 讓我們一起確認觀念吧:沒錯,根據《行政罰法》第 34 條,行政機關在調查違法行為時,是可以在必要時採取一些措施來即時阻止危害的,像是確認身分即時制止其行為、還有保全證據等等。但親愛的,「拘提」這種會大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力手段,通常是憲法賦予司法權(也就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範圍喔。行政機關本身是不具備直接拘提現行犯的權限的,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的人身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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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違規之即時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規者得採即時制止、身分確認及證據保全措施。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第34條處置 VS 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
人身自由 僅限確認身分,無拘提權 得依法拘提、逮捕、羈押
行為干預 即時制止違法行為 強制力制服、壓制犯罪
物之處理 保全證據與扣留物件 發動搜索與扣押
💬行政罰處置權限較窄,核心在於證據保全與身分確認,不含人身拘束。
🧠 記憶技巧:行政調查三字訣:『止、認、保』(制止行為、認清身分、保全證據)。
⚠️ 常見陷阱:混淆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行政機關除非有特別法授權,否則無權對違規人實施『拘提』或『逮捕』。
行政罰之調查 行政罰法第36條扣留 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 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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