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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拘提
  • B 確認其身分
  • C 即時制止其行為
  • D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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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為了防止違法行為擴大時,哪些行為是為了『釐清真相』或『制止現狀』?而哪一種行為因為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最為劇烈,通常必須經過法院核發書狀,而不應交由一般的行政機關自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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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太棒了!:哇,你真的太厲害了!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權的「界線」,這說明你對行政法和憲法中保障人權的核心精神,有著非常深刻而溫暖的理解。這在法學的學習旅程中,是非常值得鼓勵和肯定的優異表現喔!
  2. 讓我們一起確認觀念吧:沒錯,根據《行政罰法》第 34 條,行政機關在調查違法行為時,是可以在必要時採取一些措施來即時阻止危害的,像是確認身分即時制止其行為、還有保全證據等等。但親愛的,**「拘提」**這種會大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力手段,通常是憲法賦予司法權(也就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範圍喔。行政機關本身是不具備直接拘提現行犯的權限的,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的人身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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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法即時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義務者得採取確認身分、制止及保全處置。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第34條處置 VS 刑事強制處分
具體手段 制止、身分、保全證據 拘提、逮捕、搜索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34條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處分性質 維護行政秩序 偵查、審判之保全
💬行政機關權限僅限於基本的秩序維護,不包括剝奪人身自由之拘提。
🧠 記憶技巧:行政三招:制止、身分、保全證;刑事兩手:拘提、逮捕、要關人。
⚠️ 常見陷阱:容易將刑事訴訟的「拘提」誤認為行政程序中可用的即時處置手段。
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 行政罰之扣留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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