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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拘提
  • B 確認其身分
  • C 即時制止其行為
  • D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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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行政機關要介入一個正在進行的違規行為,『要求對方停止動作』與『限制對方的身體移動自由』,哪一種行為對人權的侵害程度較大?這種高度限制自由的手段,在一般行政程序中是隨處可見的嗎?還是通常需要更嚴格的法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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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根據《行政罰法》第 34 條,行政機關為了及時阻止違法行為,得對行為人採取特定的強制措施,包括確認身分即時制止以及保全證據。然而,「拘提」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高度剝奪,在法律程序上屬於《刑事訴訟法》或專門法律規範的範疇,一般行政執法機關並無此權力。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刑事強制處分」的界限。許多學生容易將行政機關的執行力過度放大,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力的邊界,代表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 現行違反義務之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規者得採身分確認、制止、保全證據等即時處置。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 第 34 條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處置目的 確認身分/制止/保全證據 查證身分
帶往地點 指定處所 勤務處所
時間限制 法律無明文(應儘速) 不得逾 3 小時
常見手段 強制隨同(非拘提) 帶往警察局查證
💬行政罰法無三小時限制且地點為指定處所,應與警職法查證身分之規定區分。
🧠 記憶技巧:認身分、止行為、保全證,隨同處所「無」三小時限制。
⚠️ 常見陷阱:常誤記行政罰法有「三小時」限制。注意「三小時」與「勤務處所」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 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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