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拘提
- B 確認其身分
- C 即時制止其行為
- D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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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行政機關要介入一個正在進行的違規行為,『要求對方停止動作』與『限制對方的身體移動自由』,哪一種行為對人權的侵害程度較大?這種高度限制自由的手段,在一般行政程序中是隨處可見的嗎?還是通常需要更嚴格的法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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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根據《行政罰法》第 34 條,行政機關為了及時阻止違法行為,得對行為人採取特定的強制措施,包括確認身分、即時制止以及保全證據。然而,「拘提」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高度剝奪,在法律程序上屬於《刑事訴訟法》或專門法律規範的範疇,一般行政執法機關並無此權力。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刑事強制處分」的界限。許多學生容易將行政機關的執行力過度放大,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力的邊界,代表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現行違規之即時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規者僅能進行身分查證、制止及保全證據。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法即時處置 | VS | 刑事訴訟拘提逮捕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34條 | — | 刑事訴訟法第75條以下 |
| 處置目的 | 排除違規、調查證據 | — | 追訴犯罪、防止逃亡 |
| 人身自由限制 | 帶回查證最長3小時 | — | 拘禁時間可達24小時 |
| 發動要件 | 現行違反行政義務者 | — | 有犯罪嫌疑或現行犯 |
💬行政罰法處置權限極低,不含具刑事偵查色彩之「拘提」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