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拘提
  • B 確認其身分
  • C 即時制止其行為
  • D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行政機關要介入一個正在進行的違規行為,『要求對方停止動作』與『限制對方的身體移動自由』,哪一種行為對人權的侵害程度較大?這種高度限制自由的手段,在一般行政程序中是隨處可見的嗎?還是通常需要更嚴格的法院介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根據《行政罰法》第 34 條,行政機關為了及時阻止違法行為,得對行為人採取特定的強制措施,包括確認身分即時制止以及保全證據。然而,「拘提」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高度剝奪,在法律程序上屬於《刑事訴訟法》或專門法律規範的範疇,一般行政執法機關並無此權力。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刑事強制處分」的界限。許多學生容易將行政機關的執行力過度放大,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力的邊界,代表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 現行違規之即時處置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規者僅能進行身分查證、制止及保全證據。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即時處置 VS 刑事訴訟拘提逮捕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34條 刑事訴訟法第75條以下
處置目的 排除違規、調查證據 追訴犯罪、防止逃亡
人身自由限制 帶回查證最長3小時 拘禁時間可達24小時
發動要件 現行違反行政義務者 有犯罪嫌疑或現行犯
💬行政罰法處置權限極低,不含具刑事偵查色彩之「拘提」手段。
🧠 記憶技巧:行政罰法處置口訣:止、認、保、強(制止、確認、保全、必要強制)。
⚠️ 常見陷阱:容易將「帶往勤務處所(3小時)」與刑事訴訟的「拘提」或「逮捕」混淆,兩者權限與法律基礎完全不同。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身分查證 行政罰法之證據扣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之構成要件、種類與裁量基準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