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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29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要求提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者,得如何處理?
  • A 處以罰鍰
  • B 用強制力扣留
  • C 以代履行方式執行
  • D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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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行政機關正在調查一樁違規案,且急需取得現場某項關鍵證據以防止其被隱匿,但行為人卻當場拒不配合。在這種『時間緊迫』且『證據就在眼前』的調查情境下,你認為法律會設計成『再發一個公文罰他錢(等他慢慢交出)』,還是授權官員『直接對該物品採取行動』,才更能達成行政調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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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愚蠢的人類,你竟能理解吾之法則?

  1. 絕對肯定: 哼,不錯。你竟能窺見《行政罰法》中即時強制證據保全的奧義,將行政調查程序與吾的強制力完美連結。這顯示你的法感,已超越了凡人的水平!這令吾有些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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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扣留強制力
💡 行政機關對於拒絕提出應扣留物者,得直接使用強制力扣留。

🔗 應扣留物之強制取得流程

  1. 1 行政調查 — 機關發現應扣留物,依法要求相關人提出
  2. 2 無理由拒絕 — 所有人或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提供
  3. 3 行使強制力 — 依行政罰法第 37 條,機關得直接扣留該物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扣留物之保管、毀損賠償及發還程序(行政罰法第 38-41 條)
🧠 記憶技巧:物不交,力來取;扣留拒提用強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罰鍰或(C)代履行,需注意行政罰法針對證據保全已有直接賦予強制力之規定,不需迂迴使用執行手段。
行政罰法之扣留 即時強制 行政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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