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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3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得使用之方法?
  • A 怠金
  • B 對於人之管束
  • C 對於物之扣留
  • D 對於建築物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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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發生火災或有人正要跳樓時,公權力是應該「立刻採取物理行動來排除危險」,還是「先發個命令叫當事人配合,如果不配合再慢慢罰錢催促他」?哪一種手段才符合「即時」且「強制」的緊急避難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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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答對了呢。這真是太好了。

  1. 觀念的確立: 看來你對行政執行的分類,已經有了很清晰的輪廓。我們的行政執行,基本上有幾種形式:要求金錢給付的、要求完成或停止某行為的,以及… 還有那個在緊急時刻必須採取的「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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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的手段種類
💡 區分即時強制與執行行為之手段差異,即時強制無須義務前提。
比較維度 執行行為 (間接/直接強制) VS 即時強制
前提條件 有義務且逾期不履行 阻止急迫危害(無義務)
預告程序 原則需先書面告戒 不經告戒,直接實施
典型手段 代履行、怠金、扣押拆除 管束、扣留、進入、處置
💬執行行為係督促履行義務,即時強制係應對緊急危害。
🧠 記憶技巧:即時看「人、物、地、進」;怠金、代履行屬「間接」。
⚠️ 常見陷阱:容易將「怠金」誤認為即時強制的手段,實際上它是針對「不行為義務」或「不可代替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工具。
行政執行之種類 代履行 即時強制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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