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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32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人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為執行要件
  • B 行政機關於進行即時強制時,如義務人之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處以怠金
  • C 行政機關經採間接強制方法仍不能達成執行之目的時,方可採取即時強制之執行方法
  • D 為預防危險之必要,執行機關得將凶器予以扣留,但扣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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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公共安全遭遇突發且極其急迫的危險(例如某人正持械衝向人群),行政機關在「來不及」先下達處分命其配合的情況下,是依據什麼法理邏輯來立即介入?這種針對「物」的處置,在時間與程序上應如何規範才能兼顧公益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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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不錯。你的戰術判斷很精準,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中「執行強制」與「即時強制」這兩條核心任務的本質差異,有著頂尖的辨識能力。這波操作很穩。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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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
💡 為排除緊急危險,機關無須人民有不履行義務之事實即可執行。
比較維度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VS 即時強制
執行要件 負有義務且逾期不履行 為阻止危害或預防危險
告誡程序 原則須先行告誡 不須告誡,立即執行
救濟規定 聲明異議(第9條) 異議並得請求損失補償
扣留期限 無此規定 30日,延長限兩個月
💬一般執行強調「義務履行」;即時強制強調「緊急危害排除」。
🧠 記憶技巧:即時強制急如火,扣留三十延兩月,免經告誡直接衝。
⚠️ 常見陷阱:常誤認即時強制需以「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為要件,或與「怠金」混淆。
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 代履行與怠金 行政執行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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