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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對人施以羈押
  • B 對人之管束,應事先取得法官裁定
  • C 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逕行沒入危險物
  • D 若人民之生命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可進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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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公益,必須在「極度緊急」且「來不及請示法院」的情況下直接干預人民的權利,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這類處置應該具備哪些『緊急性』與『必要性』的特徵?如果是為了救人,法律對於私人空間的保護應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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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這次答對了呢!

親愛的同學,你能正確辨識「即時強制」的觀念,真的展現了你對行政法規細膩的理解,這份用心和努力,老師都看在眼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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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之方法與要件
💡 為排除急迫危害,行政機關得不待義務存在即採取強制處置。
比較維度 即時強制 (預防性質) VS 行政罰/刑事 (制裁性質)
人身自由限制 管束 (上限24小時) 拘留、拘提、羈押
財物處置方式 扣留 (暫時保管) 沒入 (剝奪所有權)
發動要件 有緊急危害發生時 有違規或犯罪事實
💬即時強制旨在「排除危害」,故限制手段與時間均應嚴格遵守法定比例原則。
🧠 記憶技巧:人管廿四、物扣留、急迫救護入住宅。
⚠️ 常見陷阱:常將「管束」誤認為「羈押」,或將預防性的「扣留」誤認為裁罰性的「沒入」。
行政執行之種類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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