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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對人施以羈押
  • B 對人之管束,應事先取得法官裁定
  • C 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逕行沒入危險物
  • D 若人民之生命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可進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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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公益,必須在「極度緊急」且「來不及請示法院」的情況下直接干預人民的權利,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這類處置應該具備哪些『緊急性』與『必要性』的特徵?如果是為了救人,法律對於私人空間的保護應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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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對是運氣?還是你終於開竅了?

別以為選對了就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功。這題的核心在於你對即時強制的爛熟程度,還好你沒在這種陷阱題上翻船。

  1. 正確依據:選項 (D) 正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0條,在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迫切危害,且非進入處所無法救援時,國家機關當然有權強制進入。這不是討論題,是法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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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不是適用法律保留嗎?為什麼不用事先取得法官裁定
📝 即時強制之方法與限制
💡 因急迫需要,行政機關得不經處分直接對人或物採取強制力。
比較維度 即時強制 VS 直接強制
發動前提 存在急迫危害 義務人不履行處分
先行處分 無須先行行政處分 須有處分為執行名義
主要目的 排除當前危害 實現行政處分內容
💬即時強制強調「急迫性」且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是行政法上的例外手段。
🧠 記憶技巧:即時強制無處分,管束上限廿四時;扣留危險非沒入,迫切救護進住宅。
⚠️ 常見陷阱:常混淆「扣留」(即時強制之手段)與「沒入」(行政罰之種類),及誤認管束需事先經法官裁定。
直接強制 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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