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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50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採取即時強制措施
  • B 對於人之管束及對於危險物之扣留,均屬即時強制之方法
  • C 對於人之管束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實施,且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 D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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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行政機關面臨一個『如果不立刻採取行動,就會發生重大危害(如瘋狂醉漢持刀或火災)』的緊急現場,如果在採取行動『之前』還必須先撰寫書狀、向法官聲請許可,這是否符合『即時』兩字的立法本意?行政權追求的『時效性』與司法權追求的『事後審查』,在程序啟動的時間點上應該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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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評:還不賴嘛。

喔,小鬼。竟然看穿了行政法中『行政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的區別。這表示你至少還能區分事物的輕重緩急,沒有被無謂的程序拖垮。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誤的,給我看清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即時強制之要件
💡 行政機關為排除緊急危害,不待義務人履行即採取之強制措施。
比較維度 直接強制 VS 即時強制
義務前提 須有處分且義務人不履行 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實施目的 實現已發生之行政義務 阻止犯罪或排除緊急危害
法院裁定 依個別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逕行實施無須裁定
救濟性質 違法時請求損害賠償 合法致特別損失請求補償
💬直接強制重在「義務履行」,即時強制重在「應急處理」。
🧠 記憶技巧:即時不經法院,管束不逾一天;合法求補償,非法求賠償。
⚠️ 常見陷阱:易將「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混淆。前者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後者則須有處分且義務人不履行。此外,即時管束無須法院裁定,是考試常見陷阱。
行政執行之類型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管束要件 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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