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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50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採取即時強制措施
  • B 對於人之管束及對於危險物之扣留,均屬即時強制之方法
  • C 對於人之管束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實施,且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 D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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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行政機關面臨一個『如果不立刻採取行動,就會發生重大危害(如瘋狂醉漢持刀或火災)』的緊急現場,如果在採取行動『之前』還必須先撰寫書狀、向法官聲請許可,這是否符合『即時』兩字的立法本意?行政權追求的『時效性』與司法權追求的『事後審查』,在程序啟動的時間點上應該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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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評:還不賴嘛。

喔,小鬼。竟然看穿了行政法中『行政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的區別。這表示你至少還能區分事物的輕重緩急,沒有被無謂的程序拖垮。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誤的,給我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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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 以及 即時強制 救濟都是聲明不服?
📝 行政執行:即時強制
💡 行政機關為阻止危害,於緊急情況下不待義務履行即直接採取行動。
比較維度 即時強制 VS 直接強制
前提條件 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緊急程度 高度緊急,需立即處置 一般,需經告誡程序
救濟/補償 合法損失可請求補償 違法執行採損害賠償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即時強制強調「急迫性」不待義務發生;直接強制強調「實現義務」之最終手段。
🧠 記憶技巧:即時強制:免告誡、免不履行、直接上;管束上限 24 小時。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即時強制管束需先經法院裁定。實際上因具緊急性,由機關逕行實施,無須預先經法院裁定。
行政處分 直接強制 損失補償 提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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