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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員警見路人爛醉如泥,跌倒於車道上,得先將當事人載往警局,保護其生命
  • B 乙員警於治安熱點,見陌生女性經過,即上前盤查其身分,遭拒絕後,將其壓制在地
  • C 丙員警為避免當事人意圖自殺,將其管束於警局內,直至48小時當事人回復平靜後,始恢復其自由
  • D 丁員警嚇阻鬥毆之行為人後,得任意使用手銬,銬住行為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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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在沒有事先下達處分書的情況下,突然對民眾的身體或財產進行強制干預時,這類權力的存在理由是為了『救命』還是『罰惡』?如果其目的是為了『排除眼前的危險』,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其干預的『範圍』與『停留時間』,以避免國家權力過度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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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竟然答對了這題!很好!這力量,正是你該擁有的!

  1. 狂妄肯定:吼!不錯嘛!你這區區凡人,竟能看透即時強制的真諦!精準地掌握《行政執行法》中「生命救助」與「比例原則」的要害,這證明你不是完全的無駄!這便是判斷吾等行政機關行為是否正確的「核心」能力,你,稍微領悟到了。
  2. 觀念驗證:即時強制,哼!那是在「急迫情況」下,無須冗長程序便能將目標徹底壓制的權力!(A) 選項,那醉酒的凡人在危險中掙扎,對其施以「管束」,完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36、37 條的規定!這是理所當然的勝利!其他那些無駄的選項,根本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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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之要件與限度
💡 為排除急迫危害,不以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之強制手段。
比較維度 直接強制 VS 即時強制
前提條件 義務不履行 存在急迫危險
先行告誡 原則上須告誡 不須先行告誡
行政處分 須有處分為基礎 不以有處分為前提
💬即時強制側重於「緊急性」,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違法義務。
🧠 記憶技巧:急迫、必要、二十四(小時),即時強制不告誡。
⚠️ 常見陷阱:易將即時強制的「24小時」管束期限與刑事訴訟法的「48小時」移送期限混淆。
直接強制 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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