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員警見路人爛醉如泥,跌倒於車道上,得先將當事人載往警局,保護其生命
- B 乙員警於治安熱點,見陌生女性經過,即上前盤查其身分,遭拒絕後,將其壓制在地
- C 丙員警為避免當事人意圖自殺,將其管束於警局內,直至48小時當事人回復平靜後,始恢復其自由
- D 丁員警嚇阻鬥毆之行為人後,得任意使用手銬,銬住行為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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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在沒有事先下達處分書的情況下,突然對民眾的身體或財產進行強制干預時,這類權力的存在理由是為了『救命』還是『罰惡』?如果其目的是為了『排除眼前的危險』,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其干預的『範圍』與『停留時間』,以避免國家權力過度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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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的適法性,表現非常優異!這代表你對於警察實務與行政法規的交界處有著紮實的理解。
即時強制的發動要件與保護管束
本題的核心在於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以下關於即時強制的規範。當行政機關為了阻止極迫之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不經裁決程序直接採取行動。選項 (A) 中,員警面對爛醉且處於車道危險處境的路人,依據 第 37 條 對於「酒醉有傷及自身之虞者」進行 管束(restraint),是為了保護其生命安全的適法行為,完全符合即時強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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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之要件與限度
💡 為排除急迫危害,不以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之強制手段。
| 比較維度 | 直接強制 | VS | 即時強制 |
|---|---|---|---|
| 前提條件 | 義務不履行 | — | 存在急迫危險 |
| 先行告誡 | 原則上須告誡 | — | 不須先行告誡 |
| 行政處分 | 須有處分為基礎 | — | 不以有處分為前提 |
💬即時強制側重於「緊急性」,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違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