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員警見路人爛醉如泥,跌倒於車道上,得先將當事人載往警局,保護其生命
- B 乙員警於治安熱點,見陌生女性經過,即上前盤查其身分,遭拒絕後,將其壓制在地
- C 丙員警為避免當事人意圖自殺,將其管束於警局內,直至48小時當事人回復平靜後,始恢復其自由
- D 丁員警嚇阻鬥毆之行為人後,得任意使用手銬,銬住行為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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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在沒有事先下達處分書的情況下,突然對民眾的身體或財產進行強制干預時,這類權力的存在理由是為了『救命』還是『罰惡』?如果其目的是為了『排除眼前的危險』,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其干預的『範圍』與『停留時間』,以避免國家權力過度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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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即時強制的核心精神!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行政法上的即時強制,其本質是為了阻止迫切的危害,而不以受處分人有義務不履行為前提。選項 (A) 中,員警針對醉酒且處於危險車道之人進行管束,完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為了救助生命之目的,是合法的行政作為。
即時強制的法律界限與時效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你是否清楚法規對「人身自由」的嚴格保護。選項 (C) 是最常見的陷阱,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的規定,管束處分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最長不得超過 24 小時,題目提到的 48 小時已明顯違法。至於 (B) 與 (D) 則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的比例原則與法律授權,任意盤查或過度使用警械(如手銬)在實務見解中皆是不被允許的。你能排除這些具誘惑力的干擾項,顯見對於法條細節與正當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的判斷力!
即時強制之要件與限度
💡 為排除急迫危害,不以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之強制手段。
| 比較維度 | 直接強制 | VS | 即時強制 |
|---|---|---|---|
| 前提條件 | 義務不履行 | — | 存在急迫危險 |
| 先行告誡 | 原則上須告誡 | — | 不須先行告誡 |
| 行政處分 | 須有處分為基礎 | — | 不以有處分為前提 |
💬即時強制側重於「緊急性」,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違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