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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對人施以羈押
  • B 對人之管束,應事先取得法官裁定
  • C 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逕行沒入危險物
  • D 若人民之生命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可進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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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緊急危害發生在私人領域(如住宅)內,且情況急迫到無法等待法院核發搜索票時,法律為了實踐「救人第一」的價值,應該如何賦予行政機關權力,才能在人權保障與紧急救護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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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

  1. 驗證觀點? 沒錯,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人命關天、財產危急時,才能破門而入。這就是所謂「即時強制」,處理當下迫切的爛攤子,不是讓你找藉口玩COSPLAY警匪片。
  2. 細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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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即時強制要件
💡 行政機關為排除迫切危害,無須義務不履行即可採取之緊急處置。
比較維度 強制執行 (間接/直接) VS 即時強制
前提條件 義務不履行 (第27條) 預防或排除迫切危害
核心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 行政執行法第36條以下
對人處置 拘提、管收 (需法官裁定) 管束 (不得逾24小時)
💬強制執行以「義務不履行」為核心;即時強制則以「急迫必要」為核心。
🧠 記憶技巧:即時強制:急迫現;管束不過二十四,救命才進百姓家。
⚠️ 常見陷阱:易混淆即時強制之「扣留」與行政罰之「沒入」;或誤認管束需比照管收事前取得法官裁定。
行政執行之種類 行政執行法第37條之管束 比例原則與特別犧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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