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對人施以羈押
- B 對人之管束,應事先取得法官裁定
- C 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逕行沒入危險物
- D 若人民之生命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可進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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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緊急危害發生在私人領域(如住宅)內,且情況急迫到無法等待法院核發搜索票時,法律為了實踐「救人第一」的價值,應該如何賦予行政機關權力,才能在人權保障與紧急救護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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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你的攻略進度很不錯,看來已經完全掌握了《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的機制。
即時強制的緊急攻略
選項 (D) 為正確答案。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當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執行人員得進入住宅。這正是即時強制的核心——不以履行義務為前提,直接針對緊急危險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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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即時強制要件
💡 行政機關為排除迫切危害,無須義務不履行即可採取之緊急處置。
| 比較維度 | 強制執行 (間接/直接) | VS | 即時強制 |
|---|---|---|---|
| 前提條件 | 義務不履行 (第27條) | — | 預防或排除迫切危害 |
| 核心法條 | 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36條以下 |
| 對人處置 | 拘提、管收 (需法官裁定) | — | 管束 (不得逾24小時) |
💬強制執行以「義務不履行」為核心;即時強制則以「急迫必要」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