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對人施以羈押
  • B 對人之管束,應事先取得法官裁定
  • C 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逕行沒入危險物
  • D 若人民之生命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可進入住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緊急危害發生在私人領域(如住宅)內,且情況急迫到無法等待法院核發搜索票時,法律為了實踐「救人第一」的價值,應該如何賦予行政機關權力,才能在人權保障與紧急救護之間取得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你的攻略進度很不錯,看來已經完全掌握了《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的機制。

即時強制的緊急攻略

選項 (D) 為正確答案。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當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執行人員得進入住宅。這正是即時強制的核心——不以履行義務為前提,直接針對緊急危險進行處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即時強制要件
💡 行政機關為排除迫切危害,無須義務不履行即可採取之緊急處置。
比較維度 強制執行 (間接/直接) VS 即時強制
前提條件 義務不履行 (第27條) 預防或排除迫切危害
核心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 行政執行法第36條以下
對人處置 拘提、管收 (需法官裁定) 管束 (不得逾24小時)
💬強制執行以「義務不履行」為核心;即時強制則以「急迫必要」為核心。
🧠 記憶技巧:即時強制:急迫現;管束不過二十四,救命才進百姓家。
⚠️ 常見陷阱:易混淆即時強制之「扣留」與行政罰之「沒入」;或誤認管束需比照管收事前取得法官裁定。
行政執行之種類 行政執行法第37條之管束 比例原則與特別犧牲補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執行法制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