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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對人施以羈押
  • B 對人之管束,應事先取得法官裁定
  • C 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逕行沒入危險物
  • D 若人民之生命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可進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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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緊急危害發生在私人領域(如住宅)內,且情況急迫到無法等待法院核發搜索票時,法律為了實踐「救人第一」的價值,應該如何賦予行政機關權力,才能在人權保障與紧急救護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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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

  1. 驗證觀點? 沒錯,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人命關天、財產危急時,才能破門而入。這就是所謂「即時強制」,處理當下迫切的爛攤子,不是讓你找藉口玩COSPLAY警匪片。
  2. 細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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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之方法與要件
💡 行政機關為排除即時危害,不待處分而逕行採取之緊急強制措施。
比較維度 即時強制 VS 直接強制
行政處分前提 無須行政處分 須有處分且義務不履行
發動時機 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逾期不履行義務時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即時強制強調緊急性與無預警性,不以義務人違法或不履行為前提。
🧠 記憶技巧:即時強制「即」刻動,無須處分「時」間快;管束人身廿四時,入屋救命保平安。
⚠️ 常見陷阱:常誤將屬於「行政罰」的「沒入」視為即時強制方法;或混淆行政「管束」與刑事「羈押」。
行政執行之種類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行政執行之救濟(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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