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進入住宅應先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
-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決定不服者,為求經濟,不須經過訴願程序,得逕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C 員警為避免當事人持續鬥毆,將其管束於警局內 24 小時,始恢復其自由
- D 對於危險物品之扣留,應得檢察官之許可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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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防止當下的迫切危害,必須在『沒有時間先下達處分』的情況下直接限制民眾的身體自由時,法律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通常會設定一個非常明確的『時間上限』。請試著從行政法保障人權的角度思考,這個允許暫時限制自由的合理『小時數』在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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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Immediate Enforcement)」的程序要件與人權保障界線,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在實務運作上,即時強制是在危害迫在眉睫、無法等待一般執行程序時的應急手段,因此法律對於其「手段」與「時間」有著嚴格的法定規範。
即時管束的法定時限
選項 (C) 是最核心的考點。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規定,對於人之管束,自拘束之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員警在鬥毆現場為避免損害擴大而實施管束,乃是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只要在法定的 24 小時內恢復當事人自由,即符合該條文的程序限制。你能夠精準鎖定這個關鍵數據,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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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要件與程序
💡 為排除急迫危害,行政機關不經處分直接採取強制手段之制度。
| 比較維度 | 即時強制 | VS | 強制處分 (刑事) |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 | — | 刑事訴訟法 |
| 核心目的 | 預防危害、排除急迫危險 | — | 追訴犯罪、保全證據 |
| 令狀主義 | 原則上無須令狀(事後救濟) | — | 原則上採令狀主義(事前審查) |
| 管束/拘禁時限 | 管束不得超過 24 小時 | — | 拘提逮捕至多 24 小時須移送 |
💬即時強制注重行政效率與避難,強制處分則強調人權保障與偵查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