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行政執行法有關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因執行機關非法實施即時強制時得請求之
- B 名譽權遭受特別損失時,不得請求補償
-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D 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最長為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進行「合法」的干預(例如拆除防疫期間的違建或徵收土地)時,法律補償的初衷是為了填補人民「財產上的實質減少」,還是為了彌補「心情或名譽上的損害」?此外,請回想行政法中「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在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前提上有何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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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即時強制損失補償」的核心要義!這題能選出 (B),代表你對行政補償與國家賠償的界線、以及《行政執行法》的細部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行政法學中,**損失補償(Loss Compensation)**的前提必須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卻導致特定人產生「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如果像選項 (A) 所說是「非法」實施,則應走《國家賠償法》的路徑而非損失補償。
補償範圍與救濟程序的法制邏輯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補償範圍僅限於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的特別損失。選項 (B) 提到的「名譽權」並不在條文列舉的範圍內,故不得請求補償,判斷非常敏銳。在救濟程序上,若不服補償決定,依同條第 3 項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非針對執行行為本身的「聲明異議」。此外,關於請求權時效,依同條第 4 項規定為知悉後 2 年或發生後 5 年,並非選項 (D) 所稱的 10 年。此外,第 2 項亦強調補償是以金錢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確保人民的權益得到公平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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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a情況如何處置?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 合法即時強制造成人民特別犧牲時之金錢救濟機制。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 VS | 損害賠償 (國賠) |
|---|---|---|---|
| 行為屬性 | 合法之行政行為 | — | 違法之行政行為 |
| 權利基礎 | 特別犧牲理論 | — | 公務員侵權責任 |
| 補償/賠償範圍 | 限生命、身體、財產 | — | 自由、名譽及其他權利 |
| 請求權時效 | 知有2年 / 發生5年 | — | 知有2年 / 發生5年 |
💬合法行為造成的犧牲找「補償」,違法行為造成的侵害找「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