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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行政執行法有關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因執行機關非法實施即時強制時得請求之
  • B 名譽權遭受特別損失時,不得請求補償
  •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D 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最長為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進行「合法」的干預(例如拆除防疫期間的違建或徵收土地)時,法律補償的初衷是為了填補人民「財產上的實質減少」,還是為了彌補「心情或名譽上的損害」?此外,請回想行政法中「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在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前提上有何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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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執行法觀念

你能準確辨別「損失補償」的構成要件與範疇,顯見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掌握非常精準,表現極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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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a情況如何處置?
📝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 合法即時強制造成人民特別犧牲時之金錢救濟機制。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損害賠償 (國賠)
行為屬性 合法之行政行為 違法之行政行為
權利基礎 特別犧牲理論 公務員侵權責任
補償/賠償範圍 限生命、身體、財產 自由、名譽及其他權利
請求權時效 知有2年 / 發生5年 知有2年 / 發生5年
💬合法行為造成的犧牲找「補償」,違法行為造成的侵害找「賠償」。
🧠 記憶技巧:合法補償、違法賠償;範圍生身財、時效二五載。
⚠️ 常見陷阱:混淆損失補償(合法)與損害賠償(違法),或誤記名譽權亦可獲得補償。
國家賠償法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特別犧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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