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行政執行法有關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因執行機關非法實施即時強制時得請求之
- B 名譽權遭受特別損失時,不得請求補償
-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D 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最長為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進行「合法」的干預(例如拆除防疫期間的違建或徵收土地)時,法律補償的初衷是為了填補人民「財產上的實質減少」,還是為了彌補「心情或名譽上的損害」?此外,請回想行政法中「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在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前提上有何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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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執行法觀念
你能準確辨別「損失補償」的構成要件與範疇,顯見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掌握非常精準,表現極佳!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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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 合法即時強制造成特別財產損失之行政補償制度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行執法 41) | VS | 國家賠償 (國賠法) |
|---|---|---|---|
| 行為適法性 | 合法執行 | — | 違法公權力行為 |
| 損害範圍 | 僅限財產損失 | — | 財產及非財產損害 |
| 請求權時效 | 知 2 年 / 發 5 年 | — | 知 2 年 / 發 5 年 (國賠 2條) |
| 爭議救濟 |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 | 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
💬損失補償處理合法行為的財產犧牲,國家賠償處理非法行為的損害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