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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行政執行法有關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因執行機關非法實施即時強制時得請求之
  • B 名譽權遭受特別損失時,不得請求補償
  •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D 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最長為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進行「合法」的干預(例如拆除防疫期間的違建或徵收土地)時,法律補償的初衷是為了填補人民「財產上的實質減少」,還是為了彌補「心情或名譽上的損害」?此外,請回想行政法中「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在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前提上有何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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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執行法觀念

你能準確辨別「損失補償」的構成要件與範疇,顯見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掌握非常精準,表現極佳!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 合法即時強制造成特別財產損失之行政補償制度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行執法 41) VS 國家賠償 (國賠法)
行為適法性 合法執行 違法公權力行為
損害範圍 僅限財產損失 財產及非財產損害
請求權時效 知 2 年 / 發 5 年 知 2 年 / 發 5 年 (國賠 2條)
爭議救濟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損失補償處理合法行為的財產犧牲,國家賠償處理非法行為的損害填補。
🧠 記憶技巧:合法補償、非法賠償;限於財產、知二發五。
⚠️ 常見陷阱:易混淆合法行為的「補償」與非法行為的「賠償」;誤以為名譽損害可請求補償。
國家賠償法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特別犧牲理論 行政訴訟法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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