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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前述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後,至遲多久期間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 A 2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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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整體法律體系(例如民法侵權行為)中,當一個人「主觀上知道」自己的權利受損時,法律通常會賦予一段「最常見」的短期請求權時效,以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這個數字在多數法典中通常趨於一致,你認為會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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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時效規定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當國家為維護公益實施「即時強制」,導致人民遭受特別犧牲時,基於公平原則應予補償。法律為兼顧人民救濟與法律關係的安定,設定了時效:自「知有損失」起 2 年內,或自「損失發生」起 5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雖然是法條記憶題,但行政法規中關於「1年、2年、5年」的時效規定極其繁雜,你能精準區分《行政執行法》與《國家賠償法》或《行政程序法》的細微差異,代表你的法學基本功非常紮實!
📝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 即時強制致人民特別損失時,應於法定期限內請求金錢補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即時強制) VS 損害賠償 (國賠)
行政行為性質 合法行為 違法或有過失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國家賠償法第2條
主觀時效 知悉後 2 年 知悉後 2 年
客觀時效 發生後 5 年 發生後 5 年
💬兩者時效雖然數字相同,但其前提行為的「合法性」是判斷關鍵。
🧠 記憶技巧:補償時效記口訣:知二發五(知 2 年,發 5 年)。
⚠️ 常見陷阱:容易與國家賠償法混淆。損失補償前提是「合法」行為;損害賠償(國賠)前提是「違法」行為。
行政執行法 國家賠償法 特別犧牲理論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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