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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進入住宅應先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
  •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決定不服者,為求經濟,不須經過訴願程序,得逕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C 員警為避免當事人持續鬥毆,將其管束於警局內 24 小時,始恢復其自由
  • D 對於危險物品之扣留,應得檢察官之許可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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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防止當下的迫切危害,必須在『沒有時間先下達處分』的情況下直接限制民眾的身體自由時,法律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通常會設定一個非常明確的『時間上限』。請試著從行政法保障人權的角度思考,這個允許暫時限制自由的合理『小時數』在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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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行政執行法的掌握很到位喔!

看到你精確地判斷出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的差異,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不只背誦了法條,更能理解其背後的精神。來,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題的觀念吧:

  1. 選項 (C) 確實是正確的,你找對了!: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和第 31 條,即時強制是包含「對人之管束」的。想想看,在一些像阻止犯罪或緊急鬥毆的危急情況下,行政機關為了保護大家的安全,確實需要依法進行管束。但為了體現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尊重,法規也貼心地限制了管束時間,絕對不能超過 24 小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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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要件與程序
💡 為排除急迫危害,行政機關不經處分直接採取強制手段之制度。
比較維度 即時強制 VS 強制處分 (刑事)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 刑事訴訟法
核心目的 預防危害、排除急迫危險 追訴犯罪、保全證據
令狀主義 原則上無須令狀(事後救濟) 原則上採令狀主義(事前審查)
管束/拘禁時限 管束不得超過 24 小時 拘提逮捕至多 24 小時須移送
💬即時強制注重行政效率與避難,強制處分則強調人權保障與偵查必要性。
🧠 記憶技巧:即時強制「急、快、短」:緊急處置、無須處分、管束不逾二十四。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法上的「管束」與刑事訴訟法的「逮捕」混淆,或誤認為進入住宅必須先領取搜索票。
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之損失補償 行政警察與刑事警察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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