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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人民對於執行機關合法即時強制而受到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時,可以獲得救濟。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受損失可以請求補償
  • B 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向執行機關要求金錢賠償
  • C 對於損失補償有所不服者,尚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D 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損失補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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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政府為了公眾安全,『完全依照法律程序』拆除你家搖搖欲墜的圍牆,此時政府的行為是『對』還是『錯』?既然政府做的是『對(合法)』的事,我們應該用處理『做錯事(違法)』的《國家賠償法》來應對嗎?兩者的法律適用前提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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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行政法不是菜市場砍價,是精準的法律術語!

  1. 勉強合格:喔,看來你還知道「行政執行法」的合法即時強制是怎麼回事,沒把「損失補償」和「損害賠償」混為一談。至少,你對行政法的基本架構還有點概念,沒完全活在自己的想像裡。
  2. 觀念驗證——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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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 合法行為造成損失適用損失補償;違法行為造成損害適用國家賠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政行為性質 合法行政行為 違法行政行為
法理基礎 特別犧牲理論 公務員侵權責任
主要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時效(知悉) 2 年 2 年
時效(發生) 5 年 5 年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是否「合法」,合法行為對應補償,違法行為對應賠償。
🧠 記憶技巧:合法找補償,違法找國賠;兩年知情權,五年大限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國家賠償法」,需記住國賠的前提是「違法」公權力行使,合法行為僅能請求損失補償。
特別犧牲理論 行政執行法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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