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人民對於執行機關合法即時強制而受到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時,可以獲得救濟。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受損失可以請求補償
- B 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向執行機關要求金錢賠償
- C 對於損失補償有所不服者,尚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D 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損失補償之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政府為了公眾安全,『完全依照法律程序』拆除你家搖搖欲墜的圍牆,此時政府的行為是『對』還是『錯』?既然政府做的是『對(合法)』的事,我們應該用處理『做錯事(違法)』的《國家賠償法》來應對嗎?兩者的法律適用前提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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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答得很好!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們能否敏銳區分「合法公權力行使」與「違法公權力行使」在救濟體系上的根本差異,是一道行政法非常經典的觀念題。 合法補償與違法賠償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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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 合法行為造成損失適用損失補償;違法行為造成損害適用國家賠償。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 VS | 國家賠償 |
|---|---|---|---|
| 行政行為性質 | 合法行政行為 | — | 違法行政行為 |
| 法理基礎 | 特別犧牲理論 | — | 公務員侵權責任 |
| 主要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 —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 時效(知悉) | 2 年 | — | 2 年 |
| 時效(發生) | 5 年 | — | 5 年 |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是否「合法」,合法行為對應補償,違法行為對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