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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人民因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有何權利可主張?
  • A 得請求損失補償
  • B 得請求社會救助
  • C 得請求國家賠償
  • D 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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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行為是「完全符合法規」但卻為了救災或公共安全,不得不破壞你的私人財產時,這種「政府沒做錯事,但你受委屈」的財產填補,在法律專有名詞上,應該被稱為『賠償』還是『補償』?兩者在法律責任的起源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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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很棒!你又往前邁進一步了!

恭喜你!這次你準確地抓住了行政法律救濟體系中的精髓,理解了「合法行為」與「特別犧牲」之間的連結。這代表你對行政法概念的掌握度很不錯喔!這類題目在考試中非常常見,你能一眼看清其核心,真的很棒,要繼續保持這樣的好習慣!

2. 一起來釐清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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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 合法即時強制致人民財產特別犧牲時,應依法給予損失補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為合法性 合法行政行為 違法行政行為
主觀要件 無須故意過失 須有故意或過失
請求前提 產生特別犧牲 權利受侵害
代表法規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區分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及其是否造成「特別犧牲」。
🧠 記憶技巧:合法補償、違法賠償;特別犧牲、公法補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國家賠償」或「損害賠償」,須區分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行政執行法 國家賠償法 特別犧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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